受託從事鳥類環志保護工作的他,竟然監守自“盜”……

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陶韜 黃詩原 記者 江躍中)今天,上鐵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顧某是一名受託從事鳥類環志工作的志願者,本應以保護鳥類為己任,卻圖一時小利,將這些鳥類帶出保護區並轉售給另一被告人陳某。最終,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7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監守自“盜”

2020年6月和9月,上海市九段沙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署因野生動物疫源疫病主動預警取樣及環志工作需要,與上海某文化公司先後簽訂協議,委託該公司組織人員在九段沙江亞南沙及上沙捕捉雁鴨類野鳥,開展環志工作,並協助採集口、肛拭子樣品,完成後應將野鳥放生。爾後,上海某文化公司將上述受託事項委託給顧某予以開展。

受託從事鳥類環志保護工作的他,竟然監守自“盜”……

圖說:查獲的野鴨。上鐵法院 供圖(下同)

顧某每年都會和上海市九段沙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署及高校合作,按要求捕捉野鴨,協助開展鳥類環志工作。作為一名常年參與環志工作的人員,顧某熟知該項工作流程及相關法律知識,但他為了牟取更多利益,竟利用環志及取樣人員身份為掩護,暗地裡打起了這些野鴨的主意。

處心積慮

為了牟取更多的利益,顧某、陳某二人提前聯絡,商議出售野鴨的事宜。之後根據二人商議的細節,顧某開始組織工人獵捕一定數量的野鴨,並意圖帶出保護區售賣。

陳某和顧某認識多年,他承包了一片魚塘飼養雞鴨魚以售賣,為了使自家魚塘的家養鴨子長得個大肉美,他便從顧某處購買野鴨與自家鴨子配種,希望賣上更好的價錢。

東窗事發

2020年10月底至11月19日,顧某將獵捕到的野鴨悄悄帶出保護區,並在指定地點多次將所狩獵的野鴨銷售給陳某,共計46只。

同年12月初,顧某再次將22只野鴨銷售給陳某。本次交易完成後,兩人各自離開。不料,顧某在駕車回去的途中被民警抓獲,其車上待售的33只野鴨被當場查獲。同日,民警在陳某住處將其抓獲,並當場查獲其向顧某購買的68只野鴨。

經認定,民警從顧某、陳某處查獲的野鴨均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共價值人民幣5萬餘元。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顧某、陳某違反狩獵法規,共同在禁獵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遂將二人向上鐵法院提起公訴。

全部放生

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陳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進行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分別依法判處顧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本案中的涉案野鴨全部被公安機關查獲,之後被全部放生。

受託從事鳥類環志保護工作的他,竟然監守自“盜”……

圖說:法院分別依法判處顧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如何認定被告人顧某、陳某應當承擔刑罰?

被告人顧某、陳某經事先商議,將國家自然保護區內獵捕的野生動物私自帶出並進行交易,具有法益侵害性,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亦有違生態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其行為應納入刑法規制領域。

顧某在組織工人獵捕野鴨之前,就與陳某商議出售所捕獲野鴨事宜,其是以環志及取樣人員身份為掩護進行非法狩獵的不法行為。顧某、陳某主觀上是為了非法牟利,具有非法狩獵的共同故意,其行為違反了狩獵法規,系共同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本案中,九段沙溼地自然保護區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禁獵區。被告人顧某基於非法目的,將在自然保護區內獵捕的101只野生動物帶出銷售,並將其中68只銷售給被告人陳某,兩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應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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