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太湖水產被判刑
“我很後悔,禁捕後就不應該去捕太湖裡的蝦。”近日,湖州南太湖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太湖禁捕以來首例非法捕撈太湖水產品案件,被告人吳某在審判席上悔不當初,最終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沒收違法所得2160元。
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實行10年禁捕退捕。可吳某等人卻仍然“惦記”著太湖裡的蝦,由於鈕某、金某等5人曾是漁民,很快備齊了快艇、地籠等作案工具。10月10日起,他們先後多次趁夜色駕駛快艇到太湖岸邊蘆葦蕩,以晚上撒網、早上收網的方式,共捕獲太湖蝦341斤,非法獲利人民幣16000元,其中吳某分得2160元。經鑑定,上述非法捕撈的太湖蝦價值人民幣18755元。案發後,吳某等人被提起公訴。
南太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綜合考量被告人存在前科劣跡等情況,作出以上判決。
作者:謝培怡 方斯劍
來源:浙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