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擬增新規:轉移至境外的個人資訊保護不應低於中國保護標準

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8月17日電 (記者 黃鈺欽 邢翀)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1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草案三次審議稿對轉移到境外的個人資訊作出規定,要求相關資訊保護不應低於中國保護標準。

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條件等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規定執行。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資訊的活動達到本法規定的個人資訊保護標準。

針對個人資訊跨境提供規則,草案明確,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資訊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儲存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透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

同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違法處理個人資訊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資訊保護負責人等職務。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作為敏感個人資訊,並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對此制定專門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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