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新制定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
明確演藝人員15項禁止行為:
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
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
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
以欺騙、隱瞞等方式惡意違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變更已經稽核批准的演出內容;
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釋出不實資訊,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
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等合法權益;
違反廣告代言相關法律法規,或以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透過違反保密協議、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或被永久抵制
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協會將監督引導會員單位在行業範圍內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並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
管理辦法規定,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後,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
對符合復出條件的演藝人員,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向會員單位和個人通報,取消聯合抵制措施,並監督引導其參與行業培訓、職業教育、公益專案等活動,改善社會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