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杭州中院】;
這是一份租金高達144萬元
租期長達20年的租賃合同
與一套將要拍賣的房產息息相關
這份不尋常的租約引起執行法官的注意
經過縝密的調查
執行法官發現它的背後
是一個“老賴”躲執行的故事
事情要從2019年說起。
那年6月份,杭州濱江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原告裘某要求吳某歸還債權投資款52萬元。法院判決生效後,2020年3月底,裘某向濱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先後向被執行人吳某傳送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及傳票,但吳某沒有任何回應。
於是,濱江法院決定對吳某名下位於蕭山區的一處房產進行評估拍賣,並按照程式張貼了騰房公告。
後來,執行法官收到了一封尤某寄來的房屋租賃合同,上面寫著房產的共有權人尤某將這套房產出租給了案外人徐某,租賃時間從2019年5月27日至2039年5月26日止,總租金金額144萬元,還提供了一張杭州聯合銀行的流水入賬明細單。
這份不尋常的租約讓執行法官產生了疑慮,透過查驗租賃合同、銀行流水、房產權屬關係、實地走訪等各種形式的調查,還真有發現。
先來捋一捋人物關係。尤某是吳某的前妻,徐某是尤某的母親。
這就增加了案件的可疑之處。
徐某與尤某之間是否真的存在20年的租約?如果存在租約,為什麼銀行卡流水沒有單筆或者定期的匯款呢?
執行法官傳喚尤某、徐某進行詳細詢問,兩人一口咬定租約真實。
為了進一步查明事情的真相,執行法官調出了與尤某、徐某相關的案件,發現了重要的事實依據。
2019年的時候,在裘某與吳某的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吳某名下案涉房產。
那時候,吳某和尤某正在鬧離婚,雖然法院在審理完合同糾紛案之後保全並對吳某名下房產進行拍賣,但是尤某的母親,也就是吳某丈母孃徐某向濱江法院提出保全異議申請,主張對案涉房產的所有權。
第一次:在2019年,原告裘某與吳某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告吳某名下的這套案涉房產。當時,案外人徐某便向法院提出保全異議,主張對案涉房產的所有權,理由是這套房產是徐某買的,因為沒有購房資格,才用了女兒女婿的名字,也就是坊間通常所說的“借名買房”。
第二次: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二審過程中,杭州中院認為,借名買房關係中雙方之間關於房屋所有權的約定,僅是約定雙方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並不發生物權變動效果,徐某對案涉房產不享有物權期待權,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同年8月27日,徐某再次提起訴訟,以“借名買房”為由,要求女兒、女婿兩人歸還房屋購買款,並將144萬元的銀行匯款憑證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後於2020年1月8日申請撤回起訴。
第三次:徐某的身份變成了“租客”,再一次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於是便有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經過執行法官抽絲剝繭般的梳理,這起起起伏伏的案件才逐漸明瞭,其實就是尤某和母親徐某惡意串通,虛構了租賃關係,為的是規避執行。
鑑於徐某、尤某兩人虛籤租賃合同,編造交付租金證據,並無真實租賃關係,兩人的目的是阻礙法院執行,於是濱江法院作出對徐某、尤某每人罰款5萬元的決定。
徐某等二人對此罰款決定表示不服,複議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杭州中院根據查明事實,認為濱江法院罰款決定依據清晰,法理與證據明確,對徐某、尤某處以罰款並無不當,故駁回二人的複議申請,維持原罰款決定。
法官提醒
若為規避國家限購政策借名購買房產,存在“錢房俱失”的風險,對於法院生效的判決應自覺履行,切不可自作聰明,冒著法律風險,鑽所謂的法律空子,最終必定聰明反被聰明誤,受到應有的懲罰。
來源:濱江法院、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