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記者羅沙) 最高人民法院15日釋出《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保護債券市場投資人合法權利,強化對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約束,依法提高債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成本,促進債券市場健康平穩發展。
據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債券糾紛案件,最高法於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
會議紀要主要針對三類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所引發的三類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統一裁判尺度,三類債券是指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三類糾紛案件是指債券違約糾紛案件、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糾紛案件以及發行人破產案件。
會議紀要共34條,分別就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案件的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的特別規定、發行人的民事責任、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發行人破產管理人的責任等七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會議紀要明確提出,堅持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堅持依法公正、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堅持糾紛多元化解等四項基本原則,既要為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確保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也要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
在案件管轄方面,會議紀要堅持“因同一發行人的債券發行和交易活動引發的糾紛儘可能由一個法院管轄”的管轄原則,就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案件、債券違約案件以及破產案件的受理、管轄、集中審理問題作了相應規定,原則上均由發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債券投資人分頭起訴、重複查封所引發的案件審理和執行困難,及時解決爭議。
會議紀要強調,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議事平臺作用,尊重債券持有人會議依法依規所作出決議的效力,保障受託管理人和訴訟代表人能夠履行參與訴訟、債務重組、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等債券持有人會議賦予的職責。對可能減損、讓渡債券持有人利益的相關協議內容的表決,受託管理人和訴訟代表人必須忠實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願。支援受託管理人開展代債券持有人行使擔保物權、統一受領案件執行款等工作,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會議紀要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格落實債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債券兌付和資訊披露責任,依法打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隨意支配發行人資產,甚至惡意轉移資產等“逃廢債”的行為。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會議紀要有利於暢通債券糾紛司法救濟渠道,統一債券糾紛案件裁判思路,增強債券審判的公開性、透明度以及可預期性,對於完善債券市場基礎制度、防範化解債券市場金融風險、提升債券風險處置機制的市場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