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法治銳評|“夫婦盤活爛尾樓被刑拘”事件別急下結論

齊魯法治銳評|“夫婦盤活爛尾樓被刑拘”事件別急下結論

據南風窗11月17日報道,位於河南省宜陽縣的龍苑小區從2014年左右停工一直“爛尾”。2021年8月,在香鹿山鎮政府見證下,王小文、徐慶利夫婦與鑫諾公司簽訂協議,接手了龍苑小區。隨著合作進行,鑫諾公司和王小文夫婦之間也漸生嫌隙。鑫諾公司於2022年7月6日發出解除合同告知書。2023年2月,宜陽縣政府開始介入此事,根據“龍苑小區問題相關意見”顯示,需王小文夫婦等退場並交出房屋鑰匙和相關證書,但對夫妻所謂利益保障的31套房和1200萬元卻遲遲沒有兌現,等來的是對他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指控。今年11月14日,徐慶利稱,其丈夫王小文被宜陽縣警方帶走。

新聞報道之後,引起了更多的爭議和關注。公眾對事件的真相表示懷疑,有人質疑這是否是一次冤案,也有人對整個事件的處理提出質疑。王小文和徐慶利夫婦的遭遇不僅引起了公眾的憤怒和擔憂,也讓人們對法律的公正性和對投資者保護的態度產生了疑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有“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後果性”等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存在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需要結合是否產生危害後果、是否面向不特定的人吸收資金、是否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等特徵進行認定。

近些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呈持續高發態勢,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容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及系列社會問題,一直是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重點打擊的違法活動。目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尚未披露王小文夫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具體案情,所以關於王小文夫婦是否真正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難以準確判斷。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僅僅需要看其目的是否正當,還需要看待其行為的潛在危害及刑事違法性。如若王小文夫婦募集資金的渠道、方式不合法且產生了社會危害後果,既使其行為客觀上盤活了爛尾樓盤,但鑑於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對金融秩序的破壞,也不應當免除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後果責任。

目前官方還未就此案發出聲明,王小文夫婦方面的陳述乃單方陳述,真相究竟如何有待進一步調查。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相信有關部門會將此案查清並及時回應公眾,讓法律公正驅散公眾疑雲,照亮人心,依法保障投資者權益。

(法治評論員 山東社會科學院 劉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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