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院將比特幣定義為貨幣。一家聯邦法院週五表示,虛擬貨幣比特幣是《華盛頓特區貨幣傳輸法案》所涵蓋的一種“貨幣”。
該法院拒絕撤銷對拉里·迪恩·哈蒙(Larry Dean Harmon)的刑事指控。哈蒙是比特幣地下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根據華盛頓法律,他涉嫌未經許可經營資金轉移業務,並進行洗錢。
這項裁決對市場如何對待比特幣的影響可能微乎其微,但卻為哥倫比亞特區在貨幣傳輸中監管加密貨幣的方式確立了引數。它還使華盛頓特區的規定符合聯邦和州當局為反洗錢目的對待比特幣的方式。
哈蒙在2019年被聯邦大陪審團起訴,據稱他將自己的平臺描述為剝離比特幣與非法交易任何聯絡的服務。他試圖駁回非法貨幣傳輸的指控,辯稱比特幣不是MTA的“貨幣”,他的平臺也不是美國法典下的“貨幣傳輸業務”。
首席法官Beryl a. Howell為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撰文指出,貨幣“通常意味著一種交換媒介、支付方式或價值儲存手段”。“比特幣就是這樣的東西。”
法院說,華盛頓特區的法律採用了這一含義,儘管它沒有嚴格定義“金錢”。
位於華盛頓、以密碼和區塊鏈為重點的非營利組織Coin Center的研究主管範•瓦爾肯伯格(Peter Van Valkenburgh)說,地方法院的裁決意味著,比特幣只能在華盛頓特區的貨幣傳輸法下被視為貨幣。
範·瓦爾肯伯格說:“這些案件總是層出不窮,因為幾乎每個州都有自己對金錢傳輸的定義。”
哈蒙的服務位於暗網中,據稱是用來掩蓋毒品、槍支或其他執法部門的非法交易。起訴書稱,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這筆錢被用來兌換約3.11億美元。
法院還駁回了哈蒙提出的釋放被政府沒收的160枚比特幣的動議。Howell的命令稱,他平臺上涉及的所有資金很有可能也參與了所謂的毒品交易陰謀,因此這些資金將被沒收。
在本案中,該地區根據《貨幣傳輸法》對貨幣的定義是模糊的,但法官選擇依賴於術語“貨幣”的常用用法。
範·瓦爾肯伯格說,對於各州來說,在其法規下如何更精確地對待比特幣等加密貨幣,“這只是牆上的另一塊磚”。
使用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進行交易的公司通常需要獲得各州頒發的貨幣傳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