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防衛過當應兼具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中新社北京9月3日電 (李京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3日在北京釋出。《意見》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從近期永州踹傷猥褻者的男子被解除刑拘,到之前的“趙宇案”“於歡案”“崑山龍哥案”,近幾年一系列涉正當防衛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其中如何判定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更是一度受到輿論熱議。

“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當日舉行的新聞釋出會上表示,為統一法律適用,《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意見》明確,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意見》同時明確,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此外,《意見》還提到,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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