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把錢打進被執行人被凍結的銀行賬戶,還能拿回來嗎?

自從有了網路匯款,匯款匯錯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遇到通情達理的收款人,能配合匯款人返還匯款,自然皆大歡喜。如果遇到難纏的收款人拒不返還,少不得要打官司。

更倒黴的,莫過於把錢錯誤地匯進被執行人被法院凍結的銀行賬戶,誤收款的被執行人即使想配合返還匯款,凍結的銀行賬戶也不允許。甚至匯錯的款還可能作為被執行財產被法院劃扣給申請執行人。

這種情況,匯錯款的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要求排除對錯誤匯款的執行,能被支援嗎?

匯錯款被凍結申請執行異議

2016年,民生銀行瀋陽分行因金港公司未按期償還其貸款本息,將金港公司起訴至瀋陽中院,並申請訴前保全。2016年10月,華海公司誤將150萬元匯至金港公司賬戶,金港公司同意返還。因法院凍結了此賬號,金港公司返還不能。華海公司向瀋陽中院提出執行異議。

2016年12月,瀋陽中院認為華海公司錯誤匯款至金港公司賬戶後,資金所有權已轉移,裁定駁回案外人華海公司的執行異議。

誤把錢打進被執行人被凍結的銀行賬戶,還能拿回來嗎?

2017年1月,瀋陽中院一審判決金港公司向民生銀行瀋陽分行償付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和複利。判決生效後,民生銀行瀋陽分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金港公司的財產。華海公司向瀋陽中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經一審、二審,遼寧高院最終判決駁回了華海公司的訴請。華海公司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法院駁回執行異議

最高院認為,認定華海公司就涉案存款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須以判定涉案存款的歸屬為前提。如若華海公司主張的存在誤匯款的事實成立,其基於涉案存款與金港公司形成的法律關係應為不當得利之債,華海公司享有請求金港公司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請求權。

誤把錢打進被執行人被凍結的銀行賬戶,還能拿回來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案外人據以提出執行異議主張的實體權利應為物權及特殊情況下的債權,而本案華海公司享有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屬普通債權,不屬於足以阻卻執行的特殊債權。

所以,對於華海公司提出的再審申請,因不符合阻卻執行的法定情形,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依法不予支援。最高院最終裁定駁回了華海公司的再審申請。

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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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匯款前一定要謹慎核對收款人的銀行賬戶資訊,避免因錯誤匯款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2.錯誤匯款後,應及時聯絡收款人協商款項返還事宜。如收款人不配合,可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防止收款人轉移財產導致匯款無法追回,並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要求其返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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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槐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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