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士:被取消議員資格者系咎由自取

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11日透過有關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香港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媒體採訪或撰文指出,決定合憲、合法、合理,符合憲政秩序及國際政治慣例,為規範和處理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具有不容挑戰的權威性。

香港特區政府根據決定當天宣佈楊嶽橋等4人喪失議員資格,法律界人士指出此舉是“依法認定”。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只是定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之後還要特區政府依法認定有關人士有否違反相關規定。楊嶽橋等4人早前報名參選立法會換屆選舉時,曾被選舉主任取消資格,即經過了“依法認定”,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決定後,特區政府便可宣佈4人喪失議員資格。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出,此次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並非釋法,而是在立法會延任一年的特別情況下,為如何處理違反誓言議員的特別問題,提出一個使《基本法》第104條可應用、可落實的方法。她說,此舉也定出日後關於違反宣誓行為的處理辦法,有理順的作用。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為規範和處理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具有不容挑戰的權威性,完全合憲、合法、合理,是撥亂反正,以更好地維護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確保香港公職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有利於香港的長治久安、繁榮穩定和市民的福祉。

傅健慈表示,攬炒派立法會議員為政治私利,煽動鼓吹“港獨”,癱瘓議會,漠視民生困苦,嚴重損害香港的整體利益和市民的福祉,違背愛國者治港的基本政治要求和政治倫理,他們被取消議員資格,是咎由自取,大快人心。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撰文指出,愛國乃香港從政者的基本政治倫理, 效忠乃愛國標準的法律體現。香港基本法第104條及1990年4月4日透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對香港公職人員必須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香港市民,尤其是負有治理職責的公職人員,都必須具備愛國情操,負有憲制責任,堅決維護“一國”的大前提。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有關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決定,是合憲、合法、合憲政秩序及國際政治慣例的憲制決定。全國人大有權制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包括立法會議員資格標準。

香港執業律師黃國恩也表示,作為香港建制體系內的立法會議員,不論任何派系,必須尊重國家主權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

香港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立法會攬炒派議員揚言自己愛香港,但卻在行動上不停地去破壞、攬炒香港,蓄意地“拖垮”香港的經濟。楊嶽橋那句“案底會令人生更加精彩”,煽惑了多少香港年輕人去違法!立法會僅復會1個月,就已3度流會。一天的會議期間,在攬炒派議員的要求下,竟然點算人數超過10次,浪費超過兩小時。他們被取消議員資格,誠屬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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