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10歲男孩將金屬製窗戶把手從10樓扔下,直接砸到樓下正在曬被子的鄰居,傷者當場倒地,頭破血流。近日,海滄法院釋出一起案件,這也是該院適用《民法典》審結的首起未成年人高空拋物案。
受傷住戶告了男孩一家和物業
2019年底的某個午後,曹某正在海滄某小區內的指定區域曬被子,突然被一個從天而降的窗戶把手砸傷頭頂送醫。事後經警方上門核實,窗戶把手是10歲男孩蟲蟲(化名)從公共走廊窗戶扔下的。
受傷後,曹某住院35天,共花費了醫療費1萬多元,其中蟲蟲的家長僅墊付了1500元。曹某出院後,便將蟲蟲和其監護人、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物業公司應對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法庭上,蟲蟲的監護人表示,他們願意賠償曹某損失,但是需要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及鑑定結果予以裁決。
物業公司則表示,作為物業管理者最多隻是補充責任,不是連帶責任。
法院判定物業存在管理疏漏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因蟲蟲在民警上門調查時稱把手來自公共走廊的窗臺,未成年人思想單純,且該陳述是在事發後第一時間作出的,可信度較高,可以認定窗戶把手在案發前是放置於公共走廊的窗臺上的,屬於物業公司管理、維護的範圍。
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建築物管理人,未及時檢查、排查小區公共區域窗戶破損的情況,對放置於公共區域窗臺上的窗戶把手未及時清理,也未舉證證明在事發前其有設定“禁止高空拋物”等安全警示標誌、盡到宣傳和提醒義務,應認定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致使本案人身傷害事故發生。
因此,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本案損害後果20%的補充責任。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由蟲蟲的監護人賠償曹某16460.42元,物業公司在3592.08元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為什麼物業也要負責?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引發該糾紛的法律事實發生於民法典施行前,關於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物業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及責任形式問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對於高空拋物情形下的物業公司責任並無明確規定,民法典有規定,此種情況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第1254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建築物管理人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時,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責任的客觀情況及是否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等方面,綜合判斷物業公司等建築物管理人的過錯程度及賠償責任承擔。
作者:譚心怡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