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二審上午庭審結束:法庭駁回勞榮枝管轄異議,檢方稱不存在疲勞審訊
↑勞榮枝案在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紅星新聞記者|陳卿媛 蔡曉儀 實習生 曹閎禹 嚴亞 發自江西南昌
編輯|王禾
8月18日上午,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上訴案,在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在庭前會議中,勞榮枝及其辯護人表示不申請回避。法庭主要就勞榮枝案在2022年6月14日庭前會議報告的相關情況,就庭前會議未達成一致的情況,讓檢察院和勞榮枝及其辯護人具體情況發表意見。目前,上午庭審已結束,下午繼續開庭。
公開資訊顯示,勞榮枝出生於1974年,18歲畢業於九江師範學校幼師專業,此後被分配到九江某學校。成為教師一年後,勞榮枝在當地認識了大她10歲的有婦之夫法子英。1996年,勞榮枝辦理停薪留職後,跟法子英一起離開九江。兩人流竄多地,涉7人命案,法子英在合肥作案期間被捕,於1999年12月28日被槍決。
今日(18日)下午,法院將正式審理此案。上訴人可就一審認定的事實情況,提出上訴理由。
8月18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就勞榮枝案二審正式開庭審理。勞榮枝此次出庭時身穿防護服、佩戴護目鏡和口罩,因她提出耳朵失聰,以及其辯護人提出勞榮枝長時間接受審訊可能不太舒服,法官准予勞榮枝摘除護目鏡和防護服帽子。勞榮枝在上午的庭審中狀態平穩。
勞榮枝在庭審中提到,她不認同檢察院對她涉嫌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和搶劫罪起訴的罪名,並對一審判決中的刑事部分提起上訴。
上午,法庭主要就勞榮枝案在2022年6月14日庭前會議報告的相關情況,就庭前會議未達成一致的情況,讓檢察院和勞榮枝及其辯護人具體情況發表意見。
合議庭未達成一致的情況包括,管轄異議、單面審訊、同步錄影與筆錄差異、常州案被害人是否應該出庭作證、勞榮枝申請劉軍(音,法子英朋友)孫成立(音,勞榮枝同學)出庭作證、以及合肥殷某案給殷某妻子信件筆記鑑定的情況進行辯論。
關於管轄異議的問題,勞榮枝及其辯護人提出,在法子英落網後,勞榮枝案由合肥警方受理,南昌公安已將勞榮枝案移交合肥。且勞榮枝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與法子英案判決有10項實質性差異。
檢察院則認為程式正當,法子英案的相關材料已經註明勞榮枝“另案處理”“在逃”,勞榮枝法子英犯下南昌案後,當地公安已介入,管轄異議不成立。法庭當庭駁回了管轄異議。
↑法官准予勞榮枝摘除護目鏡和防護服帽子
關於勞榮枝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排除非法程式的問題。勞榮枝及其辯護人認為,對勞榮枝涉及疲勞審訊,勞榮枝在廈門被抓移送南昌公安機關後,按照規定審訊不應超過24小時,而公安機關對勞榮枝審訊的時間精確到23小時58分,僅差2分鐘。是否疲勞審訊應該以勞榮枝的感受為準,這對勞榮枝構成了難以承受的痛苦。
關於疲勞審訊的問題,檢察院提到,辦案人員訊問勞榮枝期間,充分保障勞榮枝的休息、飲食,曾多次詢問勞榮枝需不需要休息,勞榮枝回答不需要,期間還給勞榮枝香菸和倒水。
勞榮枝則稱,自己在2019年12月5日被一名偵查人員恐嚇,她一心求死,又害怕被打,所以在核查報告上簽字。勞榮枝辯護人提出,偵查人員還給勞榮枝買化妝品、唇膏,不知道這是否有致幻物質,懷疑以此哄騙勞榮枝。
↑勞聲橋17日在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外接受紅星新聞採訪
合肥案筆跡鑑定問題將進一步核實
關於合肥案筆跡鑑定問題。勞榮枝及其辯護人提出,此前公安機關曾排除筆跡為兩人所寫,且筆跡鑑定報告上有6頁,而殷某妻子提到的只有3頁,不知道哪3頁是殷某妻子提到的。此外,不排除字跡系法子英所寫,申請對法子英的筆跡進行鑑定。
檢察院則表示,根據筆跡鑑定,紙條部分文字系勞榮枝所寫。此前公安機關只是推斷為一人所寫。筆跡鑑定也具有合法性。關於筆跡鑑定的問題,法院表示可以在法庭調查階段進一步核實,筆跡鑑定人員將出庭作證。
關於勞榮枝提出申請劉軍(音,法子英朋友)孫成立(音,勞榮枝同學)出庭作證的情況,法庭認為,劉軍此前的確認識法子英,但並非同案犯,法子英出獄時,他並沒有出獄,且劉軍不願意出庭。合議庭同意劉軍不出庭,也認為孫成立沒有出庭的必要。
在中午休庭期間,勞榮枝姐姐表示,勞榮枝的律師在開庭前會見勞榮枝時,勞榮枝提到法子英多次威脅她,劉軍曾受法子英的指使威脅勞榮枝。勞榮枝姐姐認為,勞榮枝系被法子英脅迫,勞榮枝是擔心家人被法子英殺害才跟法子英在一起的。
關於常州案被害人是否應該出庭作證問題。勞榮枝及其辯護人表示,常州案被害人一審未出庭與被告人質證,系逃避,被告人也有質證的權利,有權利就有爭議的點要求他們出庭。檢察院提到,常州案一名被害人身患疾病正在化療,此前他們已向公訴機關如實陳述事實,且他們認為此案涉及隱私,不願出庭。合議庭決定不傳喚常州案兩名被害人出庭。
今日(18日)下午,法院將正式審理此案。上訴人可就一審認定的事實情況,提出上訴理由。
↑2021年9月9日,勞榮枝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圖據東方IC
勞榮枝案一審委託律師:
是否參與殺人,證據是否充分是關鍵
開庭前,勞榮枝案一審委託律師周兆成對二審進行了解讀。
1、二審可能出現哪些辯論焦點?
周兆成指出,勞榮枝是否有殺人的合謀,是否參與殺人,將會是二審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第一,勞榮枝是否參與殺人。二審法庭要確認一審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實,同時結合被告人勞榮枝在歸案後的訴訟供述,以及罪犯法子英的早前供述與客觀證據相互驗證,從而確認勞榮枝是否參與殺人。那麼法子英當年供述,每次殺人前都會讓勞榮枝離開,這一點是否可以驗證勞榮枝不存在殺人的故意或動機,需要二審法院予以查明。
第二,勞榮枝各項罪名的證據是否充分。對於搶劫罪和綁架罪,是嚴重侵犯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暴力犯罪,犯罪構造中包括故意殺人的惡劣情節。所以案發時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勞榮枝當時是具有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包括殺人的實際行為。刑法的證明標準是在於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所以二審公訴機關要拿出強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勞榮枝的殺人行為是否成立。
最後,對於勞榮枝是否有殺人的故意和動機,以及是否構成共同犯罪,是否存在被脅迫,到底構成故意殺人以及搶劫罪還是綁架罪的共犯,勞榮枝犯罪情節到底如何、非法證據排除以及一審程式是否存在問題,都有可能成為二審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2、二審的關鍵何在?勞榮枝案有何法治意義?
周兆成認為,因為勞榮枝案歷時二十多年,法子英也早已被槍決,所以本案許多證據是否確實和充分,以及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刑法的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對案件和證據的要求會更高,這也體現了在刑事犯罪懲罰上的謹慎態度。
我國刑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懲罰犯罪,保障人權。懲罰犯罪的同時就要保障人權,既保障被害人的人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人權。正義有兩種方向實現,即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就是所謂看得見的方式的正義,就是指裁判過程的公平、法律程式的正當。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僅要公平公正,符合實體法的規定,而且還要讓當事人包括被告人能夠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正,也就是程序正義。
所以,對於勞榮枝二審,無論是在實體審理上,還是在程式審理上,都應該完美無瑕疵。因為這個案件會是依法治國的樣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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