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區法院家事審判團隊對一起子女撫養費案件進行了審理,並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組織原被告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均承認了錯誤,達成了和解。
那麼,是什麼原因讓被告王某置自己的親生子女於不顧、拒絕支付撫養費呢?
原來,原告李某與王某因性格不合,於2016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囡囡由李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囡囡18週歲止;王某每週可探望女兒一次。離婚後的前幾年,雙方還能按照離婚協議履行,2019年李某再婚,因家庭原因,李某便以各種理由拒絕王某探望囡囡,王某見此情形,自2019年10月起拒絕支付撫養費。2021年2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支付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的撫養費,並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實際生活為由,要求王某自2021年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囡囡18週歲。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瞭解到上述情況,對李某與王某進行了釋法明理,指出了各自存在的錯誤認識,最終李某主動道歉,並承諾每週六將囡囡送由王某照顧,王某則補齊了所欠撫養費,二人還對今後支付撫養費事宜達成了協議。
法官說法
高新區法院法官張釗介紹,撫養費糾紛案件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的規定,父母離婚後,雖然未成年子女歸一方直接撫養,但僅意味著未成年子女與該方共同生活,監護責任依然由父母雙方共同履行。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剝奪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也不得拒絕履行撫養或監護的義務。夫妻離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相應就取得了探望權。離婚後的父母應該在探望權、撫養費等方面妥善處理,共同創造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良好環境。
此次,民法典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修改為“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使離婚後未成年人的生活得到了充分保障。在本案中,法官也是依據上述規定和原則對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調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使雙方當場達成了支付撫養費的協議,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民法典是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本案被告未支付撫養費的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能否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作出了明確界定: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一般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本案是因離婚引起的撫養費糾紛案件,被告自離婚之日起就應支付撫養費,其未支付撫養費的行為雖然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在民法典施行後該行為仍在持續,所以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本報記者 侯月 通訊員 張海霞)
作者:侯月
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