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6月30日,據臺灣媒體報道,因合約糾紛,張韶涵遭前東家青田經紀公司與福茂唱片公司提起訴訟一案二審宣判,改判張韶涵賠償被告409萬新臺幣(約98萬元人民幣)。據悉,該案件一審被告曾提出3465萬餘元新臺幣的賠償金,但最終判決張韶涵賠償4萬元新臺幣。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為張韶涵解約後造成已經制作完成的專輯無法發行,故作出改判,被告可上訴。
據悉,青田和福茂唱片起訴稱,張韶涵未依照一開始簽訂的合約,沒有發行10張唱片,也沒有配合公司安排的演出,因此分別提出賠償。其中青田要求賠償800萬元新臺幣,福茂唱片則提出2665萬元新臺幣的賠償金。
而張韶涵方則表示,原本與青田公司約定五年內發行10張唱片,但該公司1年7個多月才發行1張唱片,是對方先違反合約內容。此外她表示青田公司未經其同意,將部分演藝工作委託給福茂公司處理,導致賬目混亂,雙方無法合作。因此她才會在2011年7月4日提出終止合約。
臺灣高等法院也對二審改判作出了詳細解答,認為雙方終止合約前,福茂唱片已經著手為張韶涵製作第7張專輯,其中有7首歌曲已支付編曲、作詞等製作費用48萬餘元新臺幣。此外,法院根據前6張專輯製作人林隆璇的電子郵件,估計張韶涵未發行第7張專輯將造成福茂公司360萬餘元新臺幣的損失。
新京報編輯 吳冬妮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