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曠工按工作日論。一般來說曠工是要扣工資的,而且無理由曠工時間很多天的,那麼公司是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很多公司在勞動者因為急事忘記請假曠工一天、兩天就辭退,合法嗎?看看法律如何規定的吧!
一、曠工多少天才能被辭退?
關於曠工多少天可被解僱,最早的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第十八條,該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時環境下,連續曠工需達到15天,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需超過30天才能除名,相當於現在所說的解僱。
需注意的是,計算曠工的天數應當是工作日,企業在統計曠工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中認為,連續曠工超過15天,應理解為連續礦工超過15個工作日。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二、曠工1天就扣幾天的工資,合法嗎?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只要勞動者提供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就有義務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
也就是說,勞動者工作一天,就應獲得一天的工資;缺勤一天,公司可以不支付當天與出勤有關的工資。在實踐中很多公司對曠工的行為在員工手冊中規定,曠工一天扣幾天的工資,多扣的工資顯然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這就是涉嫌剋扣工資。而且,曠工一天扣幾天工資的做法,帶有經濟處分性質,而經濟處分的本質是罰款,在現行法律中,罰款沒有任何依據可循。
因此公司“曠工一天扣很多天的工資”的規定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合理。故公司應當將多扣除的工資返還給勞動者。
《勞動法》中並沒對曠工處罰的具體標準,也沒有說曠工多少天公司可以辭退勞動者。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處罰辦法。如因曠工造成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