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掛”指的是,偵查機關既找不到完整的證據給犯罪嫌疑人定罪,但是也沒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清白,於是一拖好多年,既不辦案,也不結案,就這麼高高掛起來。當事人掛著“疑犯”的名聲生活著,身是自由的,但名譽卻帶上了枷鎖。今年1月,兩高終於出了司法解釋,“疑罪從掛”的受害人可以獲得國家賠償。這當然是個巨大的進步。不過,並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這頂大帽能被摘掉,而這極其關鍵。 …[詳細]
國家賠償來了,可是疑犯之名還是洗不掉,名聲千金難換
先來說一個《京華時報》新鮮出爐的報道。“1993年11月22日,丹東市振安公安分局以詐騙罪為由逮捕譚英軍,其名下4家公司及個人共600餘萬元資產被扣。1996年,譚英軍被取保候審。”案子一掛到現在。兩高的新規定出臺之後,譚英軍爭取下,拿到了警方的《國家賠償決定書》。然而,他發現,自己“詐騙嫌犯”的帽子依然摘不掉。他去公安局討說法,“法制科科長說,我還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沒有新的證據起訴我,不向我道歉,也不賠償我的經營損失,之所以把個人財產還給我,是因為兩高出了司法解釋他們必須這麼做”。
這當然不是個案。儘管沒有被關押,甚至行動是自由的,但是頂著“疑犯”這兩個大字,當事人心理苦啊,掛著“疑犯”之名,就意味著要面對社會輿論的審判,背後要被人戳脊梁骨,工作、交友等等都要受到影響。尤其是那些頂著殺人放火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的“掛名疑犯”,更加苦不堪言。
賠錢固然不錯,但是討個說法更為重要。如譚英軍說,“雖然我現在生活狀況很不好,但我可以不要賠償,我要求進入司法程式,看看我到底有沒有罪。我已經挺了23年,不怕再過黑暗的23年。”
堅持討要個說法的譚英軍 圖/京華時報
“掛名疑犯”難以摘帽,在於根本沒有法定程式,拖著對辦案方更有利
翻遍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章制度的條條款款,也找不出該怎麼了結這些久拖未決的疑案。法院當然可以做無罪判決,可是這些案件多半是到不了法院的,甚至連檢察機關也觸不到。而即使前進一步,也可能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被一路退回到偵查階段。除非是有鐵證證明這個“掛名疑犯”並沒有犯案,而另有確切的疑兇等類似的情況,案件才可能名正言順地偵結。
有人也許會說,沒有關於案件可以撤銷的規定,可也沒有案件不可以撤銷、了結的規定,偵查機關完全可以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來給個痛快。可是,偵查機關哪裡有這個動力呢?論文《偵查階段證據不足案件撤案程式之構建》有一組地方的資料——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2006—2008年間的證據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統計表明,該院三年間因證據不足不批捕的案件共計52件52人,不捕決定作出後,公安機關均對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取保後,有7件7人經過補充偵查證據達到逮捕條件,重新報捕後被批准逮捕;另有44件44人於取保到期後被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此後案件擱置,未再進行撤銷案件等進一步處理。
之所以把案件掛起來,是因為這麼做最有利。讓我們歷數一下理由:其一,對於刑事案件,尤其是惡性刑事案件來說,辦案機關承受著巨大的社會壓力,往往需要那麼一個“靶子”來舒緩焦慮,安撫情緒;其二,貿然結案會激起民憤,人們會猜測內裡是否有權力尋租這樣的乾坤;其三,某些地方要考察類似案件撤銷率這樣的指標,這時候當然把疑案掛起來好。
法治社會里,不應該存在“掛名疑犯”,摘帽是必須做的
要給“掛名疑犯”摘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前文所分析的,一定會遭遇相當大的輿論壓力,部分人在情感上難以接受。“掛名疑犯”意味著有犯罪的嫌疑,但是沒有足夠、完整、確實的證據鏈條來證明無罪。不少人會覺得你要是沒幹過,為什麼會有嫌疑呢?能夠讓你在社會上自由地生活,沒有進去就已經很仁慈了,憑什麼還要求洗清嫌犯的身份呢?“蒼蠅不叮無縫的蛋”這句話足夠噎死人。但是,在一個法治社會里,一個人掛著”疑犯“之名在胸前,生活十幾二十年,這也是不可想象的,違反對人基本權利的保護。
並且,給“掛名疑犯”摘帽,還有著深刻的本土背景。以《新京報》的報道《南陽“兇案疑犯”申請國家賠償獲立案》為例來談談為什麼在當前的中國社會,更應該消滅“掛名疑犯”。河南南陽的南召縣,有4起兇案發生於1998年至2002年之間,致6死1傷。4名當時的年輕人共同被抓捕,認定為這系列案件的疑犯,經歷了判處死刑、死刑複核不透過、發回重審、撤回起訴、退回偵查、撤銷監視居住等一系列跌宕起伏的過程。甚至,其中一名男子還想好了自己的死法,一定不能跪著被處決,而要站著,因為跪著意味著認罪。然而,他們獲釋後,始終拿不到警方的終止偵查決定書,沒有辦法清白地過活。這個案子,有著非常濃厚的刑訊逼供意味。當年,在小縣城裡,“命案破案攻堅戰”如火如荼,被省公安廳“黃牌”警告的警方壓力很大,祭出了測謊儀破案。根據當事人的描述,他們也很快遭遇了刑訊逼供。最後,四個人被戴著高帽上街遊行示眾。
南陽案一位當事人展示後腰上的傷疤,他說當時南召警方刑訊逼供,用蜂窩煤燙傷所致 圖/新京報
刑訊逼供是許多冤假錯案共同的陰影。所以,一些久拖不決的案件恐怕不僅僅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麼簡單,那些已有的證據可能是不可靠的。所以,給“掛名嫌犯”們摘帽更是正當且迫切。
消除“掛名疑犯”,另一個意義在於,要求辦案機關規範程式。要撤銷案件,必然該有明確的程式,不能亂來。有規制,才法治。自然,這能夠督促偵查機關規範行為,也是一個法治社會體系建設中重要的一環。
給“掛名疑犯”摘帽應當公正公開有理有據,這樣才能讓民眾信服與支援
如果有了給“掛名疑犯”摘帽這一程式,會不會有的辦案人員會徇私舞弊,亂摘帽,亂結案呢?這又會不會創造出一條權力尋租的新路子來?人們當然會有這樣的擔心。所以,如前文所言,法定的程式是必要的。並且,最好能夠有時限性,例如規定一個案子假若拖而未決X年,便應該走撤案程式。更重要的是,誰來做出撤案的決定呢?按照國外的經驗,由檢察機關來擔任“摘帽官”最為合適,能夠起到監督作用,也避免了前一環節偵查部門自己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一篇替人恢復名譽的公告也是必須的。並且,公告還應該有相應的說服力,這樣才能讓社會接受。也得明確撤案並非終結,假如有了新的、強有力的證據,案件應該重新偵破。只有具備這些細緻的、附有救濟手段的程式,才能夠既保障“掛名疑犯”的人權,又照顧普羅大眾的情緒和情感,讓人接受並且理解法治觀念。
倘若案卷塵封,法律從此不再問津,“掛名疑犯”如何是好?
結語“案卷歸檔塵封,法律從此不再問津”。 然而,“掛名疑犯”不是一個個檔案中的鉛字名字,而是一條條鮮活的生命。法治社會,應該為他們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