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燁作
(新華社發)
劉律師:
請您解釋一下民法典中的“人格權”講的是什麼?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是什麼?很多APP要求授權他們訪問我的簡訊還有相簿,不授權就不能用,這種情況是合法的嗎?
山西讀者劉子濤
劉子濤讀者:
關於你提出的人格權編隱私權與個人資訊保護的問題,以下是相關解答。
中國首部民法典中有不少創新性的亮點規定,其中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編纂方式,不僅是中國民法歷史上的第一次,也是世界民法典歷史上的首創,具有開創性的歷史意義。因此,這一編從民法典草案公佈以來就備受關注。
人格權是什麼
人格,站在法律層面解釋,是指能夠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資格。民法典關於人格權的定義是:“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比如,人格權定義中列舉的生命權,就是我們每個人活著的權利、擁有生命的權利,它與身體權、健康權一起組成保障我們每個人健康自由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再比如,姓名權是指每個人或者企業等法律主體對自己的名字、名稱有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讓他人使用的權利。民法典還將網名納入了姓名權的保護範圍,是一個具有時代特色的創新性規定。
除了這些已經為人們耳熟能詳的人格權利外,人格權還包括一些沒有明確規定為一種權利但是也受人格權保護的人格利益,比如民法典中新規定的“個人資訊”。
隱私權與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是什麼
民法典中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這是中國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其中對“私人生活安寧”保護的規定,回應了騷擾電話、騷擾簡訊等社會問題。
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在內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我們可以看出,隱私權與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其實是有部分重疊的,對此民法典也明確規定了二者的關係,“對於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資訊是私密的呢?這一點對每個人的判斷標準是不一樣的。例如,公眾人物受保護的私密資訊就要比普通人少一些,因為公眾人物的身份和職業,決定了在從公共資源中獲取利益的同時需要捨棄一些利益。公眾人物的核心隱私權同樣受法律保障,對於其本人不想被公開的一些私密資訊,如果“狗仔隊”去窺探、竊取後予以公開,就可能構成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侵犯。
APP要求使用者授權獲取個人資訊,否則不許使用,是否合法
近些年來,人們下載一些APP後,經常會遇見要求授權APP獲取手機上個人資訊的情況,如果不同意則無法使用這個APP。還有,到處可見需要錄指紋、刷臉的軟體、裝置,人們的指紋、肖像、手機簡訊、瀏覽記錄等資訊被大量獲取。正因如此,民法典專門規定了對個人資訊處理的原則與條件,要求“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且需要徵得本人同意。對於APP要求授權獲取個人資訊的行為,我們需要看獲取資訊的目的與範圍是什麼,如果獲取目的是和使用者使用APP的功能相關的、必要的,那麼在告知使用者處理這些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的情況下,要求使用者授權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收集的資訊範圍完全超出APP本身功能的需要,則會侵犯使用者的個人資訊權益。比如,一個導航軟體,要求使用者授權獲取使用者的簡訊內容、通訊錄、相簿等和導航功能不相關的資訊時,如果使用者不授權就不能使用,這種格式條款的規定違反了資訊處理的必要原則,是需要被限制的行為。
人格權是保護人民群眾人身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最基本內容。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將所有相關人格權的基本內容規定放在一起,更加便於民眾去了解法律究竟保護了自己的哪些切身權益,也充分體現了中國對於人權的重視,從體系機構上與內容上都展現了新時代立法的創新性、先進性。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劉興燕律師、律師助理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