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再審開庭,出庭檢察官建議改判無罪

7月9日上午9點,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張玉環故意殺人申訴一案,經歷一個上午的庭審,合議庭宣佈擇期宣判。

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再審開庭,出庭檢察官建議改判無罪

法庭上,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建議改判張玉環無罪。出庭檢察官稱,原審認定的物證證明力不足,首先不能證明麻袋系拋屍工具,由本案證人張朋飛等四人在發現屍體的水庫旁打撈的麻袋和在張玉環家中提取的麻袋,打補丁的方式不盡相同;且張玉環衣服上的麻袋纖維也不具有排他性;此外,也不能證明麻繩系作案工具,僅有張玉環的第二份有罪供述對此提及,三份物證都不能直接證實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本案無任何客觀證據。而張玉環的兩份有罪供述,前後矛盾,在作案地點、手段、拋屍時間等重要環節存在重大差異,真實性存疑。原審判決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先供後證,與事實不符。綜上,建議法院改判無罪。

張玉環在最後陳述中再次重申冤枉,稱口供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超過26年的牢獄讓他妻離子散,懇請法庭還他一個公道。

澎湃新聞注意到,張玉環被羈押的時間總計為9700多天,超過26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3天后,鄰人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兇。被帶走後的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張玉環作出了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

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時,張玉環辯稱冤枉,稱是公安局逼打招認的。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該判決中,南昌中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罪行嚴重,但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因不服判決,張玉環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後,案件陷入了長達數年的停滯。

時隔六年半,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再次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書顯示,江西高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且裁定書中並未顯示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入獄後,張玉環仍然不認罪。他的大哥張民強告訴澎湃新聞,張玉環在獄中每週都會手寫一封申訴信,向各級司法部門講述冤情,最終成功寄出的信件數以千計。高牆之外,張家人也持續申訴。

張玉環的申訴代理律師在查閱案卷材料後向澎湃新聞總結出該案的多個疑點:物證缺乏鑑定,無法直接證明張玉環作案,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並形成證據閉環;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之間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終審時沒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涉嫌程式違法。

王飛指出,依照終審時適用的1997年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死刑案件卻沒有律師辯護,屬於重大程式違法。此外,張玉環被認定殺死兩個孩子卻未判死刑立即執行,判死緩明顯是留有餘地。”

經過多年申訴,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對張玉環案作出再審決定。再審決定書顯示,江西高院認為張玉環提出的申訴理由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決定由江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7月9日上午9點,張玉環案在江西高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再審,律師王飛和尚滿慶出庭為張玉環做無罪辯護。

此前報道:江西高院複查張玉環案:被控殺兩男童獲死緩 已羈押25年

2018年6月21日訊息,身陷命案被羈押近25年後,申訴者張玉環終於在南昌監獄裡等來了立案複查的訊息。此時,距離他刑滿釋放還剩兩年零九個月。

2018年6月20日,江西高院已對張玉環案立案複查,並已通知律師閱卷。

漫長的25年裡,張家人一直四處奔走,持續申訴。

2018年6月13日,本案代理律師王飛和尚滿慶在查閱張玉環案的案卷材料後提出諸多疑點:物證缺乏鑑定,無法直接證明張玉環作案,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並形成證據閉環;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之間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終審時沒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涉嫌程式違法等。

兩男童失蹤後浮屍水庫,鄰居雨夜守谷警方起疑

1993年10月24日,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年僅6歲的張磊和4歲的張翔兩男孩失蹤,其家屬及村民四處尋找未果。第二天上午,兩個孩子的屍體在下馬塘水庫被發現。

趕到現場的村醫張幼玲發現孩子身上有傷痕,勸說家屬報警。經過勘查,警方初步認定張磊、張翔系他殺。南昌市公安局於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法醫學鑑定書稱,兩名死者均為死後被人拋屍入水,張磊為繩套勒下頦壓迫頸前窒息死亡,張翔系扼壓頸部窒息死亡。

案卷材料顯示,進賢警方對全村61戶案發時在村內、且有能力實施犯罪的人員逐個進行了排查。

1993年10月27日,被害人張翔的鄰居張玉環被進賢縣公安局帶走收容審查。

收容審查當天,警方對張玉環的第一份訊問筆錄中,張玉環稱其1993年10月24日上午在離家一華里外的自留地挑禾稈,期間共回家三次,時間分別是:10點50分、11點30分和13點,且前兩次回家時,妻兒都不在。

法醫學鑑定書顯示,法醫依據死者張翔胃裡殘留的紅薯皮,鑑定出兩名孩子死亡的時間正是10月24日上午11點半。

幾天後,警方宣佈案件告破,張玉環被指是殺害兩個孩子的嫌兇。

進賢警方於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10.25”兇案破案報告稱,“24日當晚,天下了一些小雨,全村人都將平時放在曬場上守夜的谷收回了家,唯獨張玉環沒有,還反常地冒雨獨自守谷。”進賢警方稱,張玉環在24日夜裡其當時的妻子宋小女睡著後,趁天黑下雨,獨自拖板車去曬場收谷之機,將兩具屍體裝入從自家簷廊上拿走的一條舊麻袋內,拖至曬場後再背往下馬塘水庫實施拋屍。

不過,關於雨夜移屍的情節,僅南昌中院第一次一審判決認定:“當晚十時許,被告人張玉環乘天黑下雨之機”轉移屍體。後來,該一審判決被撤銷,南昌中院的重審判決對此情節的表述是“當天夜裡,張玉環借到曬穀場看谷之機”移屍。

江西省氣象中心出示的進賢縣1993年10月17日至29日氣象資料顯示,1993年10月24日白天和夜間,進賢縣都沒有降水,最早的一次降水出現在10月25日凌晨4點。

被告人喊冤二十多年,終審無辯護律師被指違法

警方破案迅速,但該案此後經歷了長達8年的司法程式。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張玉環分別作出兩份有罪供述,12月29日他被逮捕,7天之後,即1994年1月5日,南昌市檢察院以張玉環犯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時,張玉環辯稱冤枉,是公安局逼打招認的。原一審判決顯示,南昌中院對此不予採納,認為他“純系推卸罪責”。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犯罪動機被認定為張玉環在拖禾草回家進廚房喝水時,看到張磊和張翔在其屋簷下玩時將階簷上的土往下扒,對張磊打了兩巴掌,張磊抓破了他的手,他頓起殺念,殺害張磊後又對張翔滅口。

該判決中,南昌中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罪行嚴重,但根據本案具體情節,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判決書顯示,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因不服判決,張玉環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後,案件陷入了長達數年的停滯。

時隔六年半,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再次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判決後,張玉環被送往監獄服刑,但他和家屬持續申訴喊冤。

張玉環現在的代理律師王飛認為,當時在嚴打時期,張玉環被認定殺死兩個孩子卻未判死刑立即執行,判死緩是“留有餘地”。

裁定書顯示,江西高院終審該案時認為基本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且裁定書中並未顯示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而當時適用的1997年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王飛認為:“死刑案件卻沒有律師辯護,屬於重大程式違法。”

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多處矛盾,法院判決稱情節基本一致

無論是在當年的庭審中,還是後來的申訴過程中,張玉環始終堅稱,他的兩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訊逼供的結果。

2000年至2002年,阿青因犯搶劫罪跟張玉環一同關押在進賢縣看守所第七監室,他告訴澎湃新聞,當時張玉環整天喊冤,在看守所裡打架、絕食甚至自殘。阿青稱,張玉環曾對他說,他被刑訊逼供,幾天幾夜不讓睡覺。阿青曾就上述內容,向律師作出一份書面陳述。

案卷資料顯示,在張玉環被帶走前後,進賢警方對他進行的一次詢問和前兩次訊問中,他均不認罪。1993年11月3日,也就是其被抓後的第7天,在警方所稱“再三的法律、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後,他招供了。第二天,他又作出一份有罪供述。

這兩份有罪供述成為張玉環最主要的罪證,但兩者之間卻在第一作案現場、作案工具、作案手法、藏屍地點等情節上存在諸多矛盾。

比如,張玉環第一次供述的作案地點是在同村張建華的菜地裡,第二次又稱是在其兄張民強堆放雜物的房內;第一次供述中稱其用手掐住張磊喉嚨將其按在地後,從水邊撿了一個蛇皮袋做繩子將張磊勒住,再用直徑3釐米的杉樹棍朝張磊擊打致其死亡,第二次供述則稱其用手掐住張磊頸部後,先用木棍擊打張磊胸背部數下,再用一根長2米的麻繩順著張磊嘴角兩側往後頸部猛勒數分鐘,致其窒息死亡。

此外,該案重審時的辯護律師鄧小斌還發現,張玉環第一次作出有罪供述的地點,是在距其被關押地近20公里的一個鄉政府內。

南昌中院重審該案時,張玉環的法庭供述變成有罪供述是按照村裡人的議論編造的。而重審判決則認為,張玉環的兩次有罪供述雖有出入,但在作案情節方面的交代基本一致,死者的傷痕特徵與張玉環兩次供述的殺人手段完全吻合。張玉環稱遭刑訊逼供沒有依據。

法院認定的另一個與張玉環有罪供述吻合的情節,是其手上的抓痕。重審判決認定,張磊在被打後用手抓了張玉環,將後者兩手背抓傷出血。進賢縣公安局法醫於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體損傷檢驗稱,張玉環左手食指和右手中指的掌指關節背側有兩道手抓可形成的傷痕,且損傷時間約為3、4天前。

而在同一天的問詢筆錄中,張玉環稱左手背的傷是24日搬穀子到曬穀場時撞到牆壁弄傷的。張玉環哥哥張民強認為,若張玉環的手背真是張磊抓傷的,那麼張磊指甲裡應該留有張玉環的DNA,但當年警方在辦案時未曾作此鑑定。

關鍵物證被指缺乏鑑定,法院判決稱與口供吻合

除了張玉環在11月3日和11月4日作出的兩次有罪供述外,警方在拋屍現場提取的一隻帶有補丁的麻袋和在張玉環家查獲的一根鑲嵌紅頭繩的麻繩,是當年法院判定張玉環殺人的關鍵物證。

對於被認定是殺人工具的麻繩,張玉環的有罪供述稱約有兩米長,用一根紅頭繩嵌進去作記號,“在我家就可以找到”。而據《現場勘察筆錄》記錄,警方在張玉環家穀倉提取到的鑲嵌紅頭繩麻繩長為5米。重審判決認定,警方查獲的麻繩與張玉環供認的特徵基本相同,宋小女也證實其家有過兩根紅頭繩作記號的麻繩。

王飛指出,除了張玉環反覆不定的口供以外,從張玉環家裡提取的麻繩,沒有任何指紋、血跡、皮膚組織等證據證實就是勒死張磊、張翔的作案工具,“發現小孩陳屍水庫次日從水庫中打撈到的麻袋,同樣無法證實就是拋屍工具。”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的兩次認罪筆錄中,張玉環曾供認裝屍體的是從自家拿的有破洞的麻袋。案卷資料顯示,進賢縣警方在出庭時,出示了一隻帶有補丁的麻袋,稱是10月26日,即該案受害者屍體被發現後次日,在下馬塘水庫中撈起的,並稱打撈時有許耀華、張小平、張鵬飛、張運海4人在場。但在庭審過程中,張玉環卻當庭翻供,說麻袋並非自家的。重審判決則認定,張玉環供認的麻袋特徵與拋屍現場提取的麻袋特徵基本相同。

王飛還注意到,案卷中還有當時張家村6歲女童楊某女的一份口述材料,她稱自己曾在10月24日中午12點看到張磊和張翔朝下馬塘水庫方向走去,但對於這份證據,當時法庭並未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質證,更未採納。法院最終認定張玉環的殺人時間是上午11時許。

張家人的申訴一直未獲進展,而近年來多起冤假錯案得到糾正,讓他們重拾信心。當年到過撈屍現場的村醫張幼玲曾找到張玉環的哥哥張民強和弟弟張平凡,勸說他們,“一起湊錢也要給張玉環申訴”。

2018年6月5日,張民強在江西省南昌監獄會見張玉環,告知了他立案複查的訊息。從1993年10月被抓至今,張玉環已被羈押近25年,在獲得多次減刑之後,距離他刑滿釋放還有兩年零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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