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稜縣一涉黑組織“團滅”伏法 主犯是當地有名“富豪”

四川線上訊息(莫秀娟 記者 劉春華)7月29日,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福華、熊成全等14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熊成全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犯尋釁滋事、開設賭場、行賄等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福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持有槍支、尋釁滋事、行賄、非法採礦等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

丹稜縣一涉黑組織“團滅”伏法 主犯是當地有名“富豪”

“富豪”壟斷計程車行業

王福華於1999年開始在丹稜縣經營華順計程車公司,2001年開始從事殯葬服務業,以交通運輸和殯葬服務起家,並透過多種方式積累錢財,具備較強經濟實力,是丹稜縣有名的“富豪”。並從2002年起,先後擔任丹稜縣政協委員、縣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有一定的社會地位。

2009年,熊成全與王福華女兒結婚,成為“富豪”女婿後,熊成全的社會地位逐漸提高,糾集了郭波、周永丹、楊凱、華丹等社會閒散、無業人員在丹稜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透過王福華經營的計程車公司、開設賭場、發放高利貸、敲詐勒索、非法採礦非法獲利,具有較強經濟實力。期間,利用違法所得豢養組織成員,行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尋求非法保護,支援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籠絡人心、強化控制、支援組織發展壯大。

為了攫取非法利益,擴大組織影響,王福華、熊成全等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排擠運輸業競爭對手,鼓勵計程車司機發動親友乘坐其他公司載客車輛,然後組織並安排出租車司機攔截、圍堵該車輛,由公司通知丹稜縣運管所對該車輛進行查處。王福華承諾對參與攔截、圍堵載客車輛的計程車司機給予相應補貼,對不服從安排的計程車司機給予停運處罰。

2015年11月24日,張國權、黃現清、鄭顯雲、易軍、吉佳銘等多人(均另案處理)駕駛出租車在丹稜縣S106線丹蒲路口往眉山方向200米處,將眉山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方某駕駛的商務車攔下,以其系非法運營為由,將其圍住,造成交通擁堵。后王福華、熊成全趕到現場。

2016年5月23日,黃現兵、安忠琴、祝永東、周寧等人(均另案處理)駕駛出租車,在丹稜縣城南某小區外將在此處下乘客的由洪雅某汽車服務公司駕駛員萬某某駕駛的汽車攔下,以其系非法運營為由,將其圍住,造成交通堵塞,並將汽車前擋風玻璃砸爛,並強行拉萬某某下車,拿走其對講機和手機、車鑰匙。

2016年5月31日,黃現兵、安忠琴、嚴正強等18人(均另案處理)接華順計程車公司總檯通知,駕駛出租車在丹稜縣中醫院外將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張某某駕駛的汽車攔下,在索要車鑰匙和手機未果後,將汽車前擋風玻璃砸爛,當場將汽車掀翻,造成現場交通堵塞,引來100餘名群眾圍觀,影響惡劣。熊成全、郭波趕到現場處理……

王福華等給多家經營同類或相關業務公司及人員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被迫退出丹稜縣營運車市場,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極大。而自從王福華等被抓後,丹稜縣到眉山市的“拼的”價格也從20元降到了15元。

丹稜縣一涉黑組織“團滅”伏法 主犯是當地有名“富豪”

披上所長“外衣” 拉攏腐蝕公職人員

除了實施行業壟斷外,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還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活動。

2011年8月29日,熊成全接到其經營的電玩遊戲廳服務員電話,稱有人在遊戲廳偷分,隨召集郭波、何建紅等人趕到遊戲廳,發現餘某某等三人在打同一臺捕魚機。郭波繞到餘某某身後,用刀架在其脖子上,另兩人見狀往外跑。郭波等人對餘某某進行毆打,在毆打過程中,餘某某脾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而為了平息該事件,時任省人大代表的王福華先後向相關公職人員行賄,使案件從輕處理。

除了人大代表身份方便“處理關係”外,身為商人的王福華還透過行賄,搖身一變,成為執法所長。為了方便斂財和壟斷殯葬業,2001年,王福華找到時任丹稜縣民政局局長何某某幫忙併承諾事成之後會表示感謝。後來在何某某的幫助下,王福華順利透過應聘成為殯葬執法管理所所長,並承建了丹稜縣烈士陵園搬遷重建工程。後來多次以拜年名義向何某某行賄。

非法採礦。謝思東(另案處理)承包了丹稜縣某處河壩沙地10餘畝,後在準備採挖後用於水產養殖時,發現地面有一層連砂石,熊成全得知該連砂石可以出售獲利,便和他人共謀非法開採;

開設賭場。熊成全夥同他人在丹稜縣城某居民房開設賭博堂子,安排專人看管堂子並負責收取營業款……

該組織在丹稜縣城區及周邊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致使多名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敢舉報、控告;插手民間經濟糾紛、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在丹稜縣城造成嚴重影響;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在丹稜縣造成嚴重影響。

“以商養黑”“以黑護商” 實施35起違法犯罪

該組織人員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層級分明,並形成了“要維護組織頭目面子”“案發後確定一人承擔責任”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該組織透過開設賭場、非法採礦、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並利用在當地的強勢地位,“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用於支援組織的執行、發展。

截至案發時,該組織共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多達35起,共觸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9項罪名,共造成1人死亡、 4人輕傷、 3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該組織實施的上述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仁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成全、王福華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同時具備刑法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及危害性特徵,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熊成全、王福華作為該犯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郭波、陳洪,周永丹、蘇嘉傑、楊凱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其中郭波、陳洪系骨幹成員,被告人吳廷兵、張林雲、吳飛、華丹、王鵬浩、郭鐵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各被告人分別具有累犯、前科、自首、坦白、自願認罪等不同的量刑情節,仁壽縣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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