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老人將自己親生女兒告上法庭,要求女兒返還售房款50萬元。原來母女簽訂的協議,要女兒分期8年返還,法官沒有同意,不是因為合同不真實,這其中有著一個十分感人的故事。
母女關係惡化,母親搬離女兒住處
羅某和謝某是一對夫妻,婚後育有兩個女兒。2010年,丈夫謝某去世,遺留位於鼓樓區的一處房產,經繼承析產訴訟,判決確認羅某享有該房產2/3份額,兩個女兒各享有1/6份額。
因大女兒家在山東,羅某常年由小女兒就近照顧。2016年,羅某與兩個女兒將位於鼓樓區的老房出售,售房款122萬,按法院確認的份額,羅某應得80萬元。房屋出售後,小女兒另行購買了一套房屋,羅某搬進新居,與小女兒一家共同生活。
但共同生活不到一年,母女二人因性格不合摩擦不斷,關係日益惡化。羅某一氣之下搬離女兒住處,一個人在外租房居住。
母女簽訂協議,女兒承諾分期8年返還售房款
搬離女兒住處後,獨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羅某要求女兒返還80萬元售房款。
2017年9月,羅某與小女兒簽訂《協議》,雙方協定:因小女兒支付能力有限,經協商,先行支付30萬元,另30萬元分期給付,自2018年開始,每年年底之前支付4萬元,直至付清。羅某之後的一切事務均不要小女兒謝某某過問,羅某亦再也不回來居住生活。
年近8旬的老太拿著小女兒先行支付的30萬元售房款,維持著自己在外租房的租金和平時的日常生活開支。而《協議》中長達8年的給付時間是否合理,未提及的20萬元是否需要返還,這也為母女二人對簿公堂埋下了導火索。
母女二人對簿公堂,法官不同意協議內容
羅某因無房居住,一人在外租房,急需資金另購房屋,遂將女兒告上法庭,要求撤銷2017年9月雙方簽訂的《協議》,返還剩餘售房款50萬元。
對於母親的訴請,小女兒謝某某辯稱,《協議》訂立之前,其已支付20萬元現金給母親,母親出具收據收放在抽屜裡,現已查詢不到。另外30萬元,因自身負債100多萬元更換房屋,還債壓力較大,故雖理解母親需要自己住房的想法,但是客觀上確實沒有能力,希望與母親協商,將付款期限盡量縮短,仍分期給付。
30萬元售房款,自2018年開始,每年年底各支付4萬元,意味著直至2025年,羅某才能全額收到2016年所售房屋價款。而2025年,羅某已87歲高齡,這份協議是否公平,如何讓8旬老人安享晚年,一直牽動著承辦法官孫軍的心。
“羅某今年已經79歲,8年的分期付款,對母親羅某來說,顯失公允。”承辦法官孫軍說,“失去父親陪伴的母親,因與女兒無法和睦相處,在80歲高齡仍在外獨居漂泊。作為女兒,不能陪在身邊盡孝照顧已是遺憾,無論有多少困難,亦應予以克服,優先考慮母親的晚年生活需求。鑑於羅某年齡較大,並且綜合考慮本案債務形成原因、雙方特殊的身份關係,2017年9月1日所籤《協議》因顯失公平,應予撤銷。”
對於存在爭議的20萬元,謝某某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20萬元的給付,《協議》中亦未提及此節事實或者予以確認,謝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該20萬元,系羅某應得款項,謝某某應予支付。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雙方於2017年9月1日簽訂的《協議》,被告謝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某支付房款20萬元,另外尚未支付的30萬元,酌定在半年內分期支付,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第一筆5萬元,此後每月30日前各支付5萬元,如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母親羅某有權就全部剩餘未支付部分一併要求提前支付。
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訊息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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