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老人将自己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返还售房款50万元。原来母女签订的协议,要女儿分期8年返还,法官没有同意,不是因为合同不真实,这其中有着一个十分感人的故事。
母女关系恶化,母亲搬离女儿住处
罗某和谢某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10年,丈夫谢某去世,遗留位于鼓楼区的一处房产,经继承析产诉讼,判决确认罗某享有该房产2/3份额,两个女儿各享有1/6份额。
因大女儿家在山东,罗某常年由小女儿就近照顾。2016年,罗某与两个女儿将位于鼓楼区的老房出售,售房款122万,按法院确认的份额,罗某应得80万元。房屋出售后,小女儿另行购买了一套房屋,罗某搬进新居,与小女儿一家共同生活。
但共同生活不到一年,母女二人因性格不合摩擦不断,关系日益恶化。罗某一气之下搬离女儿住处,一个人在外租房居住。
母女签订协议,女儿承诺分期8年返还售房款
搬离女儿住处后,独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罗某要求女儿返还80万元售房款。
2017年9月,罗某与小女儿签订《协议》,双方协定:因小女儿支付能力有限,经协商,先行支付30万元,另30万元分期给付,自2018年开始,每年年底之前支付4万元,直至付清。罗某之后的一切事务均不要小女儿谢某某过问,罗某亦再也不回来居住生活。
年近8旬的老太拿着小女儿先行支付的30万元售房款,维持着自己在外租房的租金和平时的日常生活开支。而《协议》中长达8年的给付时间是否合理,未提及的20万元是否需要返还,这也为母女二人对簿公堂埋下了导火索。
母女二人对簿公堂,法官不同意协议内容
罗某因无房居住,一人在外租房,急需资金另购房屋,遂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2017年9月双方签订的《协议》,返还剩余售房款50万元。
对于母亲的诉请,小女儿谢某某辩称,《协议》订立之前,其已支付20万元现金给母亲,母亲出具收据收放在抽屉里,现已查找不到。另外30万元,因自身负债100多万元更换房屋,还债压力较大,故虽理解母亲需要自己住房的想法,但是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希望与母亲协商,将付款期限尽量缩短,仍分期给付。
30万元售房款,自2018年开始,每年年底各支付4万元,意味着直至2025年,罗某才能全额收到2016年所售房屋价款。而2025年,罗某已87岁高龄,这份协议是否公平,如何让8旬老人安享晚年,一直牵动着承办法官孙军的心。
“罗某今年已经79岁,8年的分期付款,对母亲罗某来说,显失公允。”承办法官孙军说,“失去父亲陪伴的母亲,因与女儿无法和睦相处,在80岁高龄仍在外独居漂泊。作为女儿,不能陪在身边尽孝照顾已是遗憾,无论有多少困难,亦应予以克服,优先考虑母亲的晚年生活需求。鉴于罗某年龄较大,并且综合考虑本案债务形成原因、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2017年9月1日所签《协议》因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对于存在争议的20万元,谢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20万元的给付,《协议》中亦未提及此节事实或者予以确认,谢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20万元,系罗某应得款项,谢某某应予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支付房款20万元,另外尚未支付的30万元,酌定在半年内分期支付,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第一笔5万元,此后每月30日前各支付5万元,如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母亲罗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未支付部分一并要求提前支付。
潇湘晨报记者 综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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