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單位不繳納社保,違法
有了醫保,看病負擔大大減輕;有了養老保險,退休後可領取養老金;有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有保障……
企業一旦停止繳納社保費或減少繳納,勞動者的各項待遇就會受到影響。
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一些勞動者會遇到企業以各種理由不繳納社保費的情形,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
人社部總結了五種不繳納社保費的情形。遇到這五種“坑”,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還可以向社保部門投訴維權!
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不合法!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
企業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違法!
現在,一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透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不可以!
新員工入職,由於人事變動的關係,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不合理的!
實際上人事檔案並非繳交社保所需條件,不能成為單位緩繳社保的理由。(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及《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不籤合同就不用繳社保,這樣辦!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怎麼辦?
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不可取!
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樣不可取!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