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領域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改革舉措。在福清,這一制度從程式、實體、人權保障方面得到了全方位落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福清執行良好。”福清市檢察院檢察長陳平介紹,截至目前,該院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達85%以上,其中確定刑量刑建議適用率已近60%。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辦案中,福清檢察院對能夠適用確定刑量刑建議的,均要求承辦人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堅持“可用盡用”原則。但陳平也提醒,確定刑量刑建議不宜激進,“一定要穩妥,要與法官充分溝通,要讓被告人心服口服,最終實現案結事了”。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如何應對被告人反悔上訴的情形?陳平認為,檢察機關確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後,認罪認罰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上訴的,有必要透過抗訴進行制約。
值得一提的是,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期間,福清檢察院還創造性地將這一制度運用到涉黑惡案件中,實現案件範圍全覆蓋,罪名適用“無禁區”。
這也意味著,在基層司法實踐仍存顧慮時,福清檢察院率先作出了突破。“在涉黑惡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是一味的無限制從寬,而是嚴格把握從寬幅度,實現‘當寬則寬、當嚴則嚴’。”陳平透露,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福清檢察院共追加認定涉惡案件4件,依法不予認定涉黑惡案件17件,切實做到“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
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還面臨哪些現實爭議?涉黑惡犯罪如何準確適用認罪認罰?近日,澎湃新聞專訪了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陳平。
【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確定刑量刑建議適用率近60%,被告人反悔的應抗訴
澎湃新聞:福清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早的試點單位,當下實踐情況如何?
陳平:福清市檢察院立足工作實際,聚焦捕訴一體、程式保障、社會關切、風險防範等關鍵點,從程式、實體、人權保障方面全方位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效落實。
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福清執行良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在85%以上,速裁程式適用率維持在70%以上,確定刑量刑建議適用率也逐年提升,目前近60%。
澎湃新聞:您怎麼看待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檢察官主導責任的發揮?實踐中,如何解決被告人反悔上訴的情況?
陳平:認罪認罰從寬已成為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檢察機關是國家公訴機關、法律監督機關,多重角色決定了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執行中要發揮主導責任。
具體而言,檢察機關主導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檢察機關是認罪認罰從寬程式的啟動者,並視具體案件情況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第二,深化量刑協商。檢察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師積極、有效地參與,在協商的過程中達成合意,確保認罪認罰自願性。第三,檢察機關的主導責任,還體現在與審判機關的關係上。檢察機關根據案件事實、證據以及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態度,向法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精準量刑建議,且根據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法院一般應當採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確保被告人認罪認罰後得到相應的量刑從寬幅度。
至於如何解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反悔上訴的情況。我認為,首先上訴權是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力,檢察機關應當予以保障。其次,針對被告人反悔上訴的檢察機關是否抗訴,應當要區別情況。從認罪認罰制度設計初衷分析,認罪認罰的制度設計就是為了推動案件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避免司法資源浪費。而針對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後,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或僅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這類的反悔上訴行為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有必要透過抗訴進行制約。
一方面,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無理由上訴,等於其親手撕毀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由認罪認罰狀態轉變為不認罪或者不認罰狀態,故喪失了從寬的基礎。檢察機關抗訴正是給審判機關創造一種可以在法律框架內糾正量刑不當的可能,可以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從而合法地判處更重的刑罰。另一方面,抗訴也是在維護司法權威。被告人無理上訴,破壞司法公信力,增加了司法成本,此時檢察機關的抗訴則是為了保障和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順暢執行。
澎湃新聞:針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爭議,有何解決之策?
陳平:有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踐中的爭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關於值班律師閱卷權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現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瞭解案情,但能否複製、摘抄案卷材料,實踐中有爭議。我認為應該保障值班律師充分完整的閱卷權,除了查閱案卷材料外,還可以複製、摘抄案卷材料。
實踐中,福清市檢察院是將全案卷宗刻錄成光碟給值班律師。只有值班律師充分完整的閱卷了,才能確保值班律師深度參與量刑協商,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二是關於值班律師是否可以為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問題。我認為一名值班律師不能為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一方面,從保障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角度分析。一名值班律師為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會出現顧此失彼,利益不平衡等問題;另一方面,從值班律師參與訴訟程式的連續性分析。現階段福清實現了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全覆蓋,而辯護律師不能同時擔任2名以上被告人的辯護人,故為了實現值班律師參與訴訟程序的連續性,讓審查起訴階段1名值班律師為1名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避免審判階段重新指派值班律師,這樣的制度設計更為合理。
澎湃新聞:在具體案件中,檢察官是如何開展確定刑量刑建議?如何完善內部監管機制?
陳平:在辦案中,我們堅持“可用盡用”的原則,對能夠適用確定刑量刑建議的,要求承辦人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此外,我們還強化法檢之間的溝通協調,探索制定符合福清實際的量刑意見標準。
在完善內部監管機制上,我們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檢察長、分管檢察長要承擔全面從嚴治檢的主體責任,強化對司法辦案的監督;二是部門負責人要落實監督管理職責,強化對案件的監督、稽核、把關;三是要求全體辦案人員嚴格遵守“三個規定”,對過問干預、插手司法辦案的依法登記報告。四是依託檢務督查、案件評查、紀檢組監督檢查、上級院案件抽查等機制,規範權力執行。
我個人認為,在初期階段確定刑量刑不宜推得太快,基層法院會有很大的意見,特別是有些罪名,在沒有達到非常一致的情況下,一定要穩妥,不可激進。我們最終的目的是為了案結事了,讓被告人心服口服,達到雙贏、多贏、共贏,確保公平正義。
【談掃黑除惡專項工作】
涉黑惡案認罪認罰全覆蓋,罪名適用“無禁區”
澎湃新聞:我們關注到,在掃黑除惡工作上,福清也是敢於擔當的。兩年多來,福清檢察院如何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
陳平:兩年多來,福清檢察院全力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取得實效。概括起來,主要是這四個方面:一是始終堅持黨的絕對領導。認真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將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作為重大政治任務來抓。二是堅持依法嚴懲。切實發揮檢察職能,實現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穩、準、狠,兩年多來,共起訴涉黑惡案件31件167人。三是凝聚多方合力。注重與公安、法院等部門密切配合,打好聯動出擊的組合拳。四是聚焦綜合治理。著眼長效常治目標要求,實現打擊和治理同步推進,向行業主管部門發出綜合治理類檢察建議,及時堵塞社會管理漏洞,著力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
澎湃新聞:實踐中,對於涉黑惡等涉眾型案件,有的辦案人員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上還存在顧慮。福清檢察院有何突破?
陳平: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期間,福清市院敢於先行先試,在請示彙報的基礎上,創造性的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運用到涉黑惡案件的辦理中,不僅有效化解各被告人攻守同盟,有力的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更推動案件及時順利審結,取得了良好成效。
現階段,法律上沒有限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罪名範圍,我們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也是堅持案件範圍全覆蓋,實現罪名適用“無禁區”。當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罪名全覆蓋並不等於所有案件必然適用、一律適用,具體案件是否從寬、從寬的幅度大小應該根據具體案件性質來判斷。
司法實踐中,我們在涉黑惡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是一味的無限制從寬,而是嚴格把握從寬幅度,實現“當寬則寬、當嚴則嚴”的法律效果,努力將實現公平正義體現在每一起案件的辦理過程中。
澎湃新聞:資料顯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國3.61%涉黑案、14.88%涉惡案依法未被法院認定為涉黑惡犯罪。福清檢察機關如何踐行“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
陳平:在依法認定這方面,我們注重證據把關,緊緊圍繞法律規定的涉黑犯罪四個特徵、兩高兩部關於涉惡犯罪的認定標準,結合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予以精準認定,做到既不輕易放縱犯罪,也不人為拔高。
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我們共追加認定涉惡案件4件,依法不予認定涉黑惡案件17件,切實做到“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例如,倪某等13人聚眾鬥毆、職務侵佔、受賄一案,公安機關以惡勢力團伙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查明該案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不符合惡勢力犯罪認定標準,審查後依法不予認定該案13人系惡勢力團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