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強
瀋海高速浙江溫嶺大溪段發生槽罐車爆炸事故,截至19日已造成20人死亡,175人受傷。來自媒體的調查顯示,涉事槽罐車所屬的運輸公司曾受到11次行政處罰,且近五年重型車輛交通違法共42條。相關部門累計開出50多張罰單,為何還是沒能阻止一輛危化品槽罐車引發災難?
回顧涉事槽罐車所屬的運輸公司曾受到的11次行政處罰,9件案件涉及9輛不同的運輸車輛,2件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和從業人員培訓;42條交通違法中,最多的是“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由此觀之,涉事公司對於安全工作的忽視乃至漠視,並非偶然現象,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培訓等工作,存在明顯的“漏洞”與“短板”。
安全生產領域,類似的問題還有不少。回溯近年來那麼多慘痛的案例,不知可以編寫成多少本教科書了,類似的悲劇卻還在發生。著名的“海恩法則”認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後,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這也警示人們:每一起輕微事故,如果不加以重視,極可能“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最終引發重大事故;每一次未遂先兆以及事故隱患,如果不加以及時應對處理,極可能由量變帶來質變,帶來無可挽回的災難性後果。
對待問題企業要“亮牌”更要及時“停牌”。應該看到,涉事公司受到的11次行政處罰,累計罰款金額僅為14900元,違規成本過低,能否產生相應的警示作用尚且存疑。累計50餘次被“亮牌”,涉事企業依舊問題不斷,更警示著相關部門:管理工作,絕不能停留於一罰了之,相應的隱患是否得到處置、相應的短板是否及時得到補齊才是關鍵。反之,對於明知故犯、屢教難改的企業,必須及時“停牌”,以更加嚴格、明確、系統的整頓要求帶動改變。
痛感猶在,必須深刻吸取教訓;殷鑑不遠,更要切實舉一反三。部分地方“以罰代管”的處理方式,是時候做些改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