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貴陽8月24日電(記者 汪軍)記者從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獲悉,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4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自力利用擔任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獲得茅臺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透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其中人民幣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元、英鎊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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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