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狀告藥監局,推廣藥品“身份證”不能靠壟斷 “湖南養天和大藥房狀告國家食藥總局(CFDA)”一案發生以來,相繼又有多家藥品零售企業出來站隊聲援,它們認為目前強制推行的藥品電子監管碼制度“不合規、不合法、不合理”。藥品電子監管碼本來是提升藥品安全的大好事,卻為何被銷售終端企業大力抵制呢?
藥品有了“身份證”,流通到哪裡都可查,提高了安全性
過去,一旦發生藥品安全事故,很難第一時間瞭解問題藥品到底有多少,它們都銷往了哪裡。為了控制問題藥品,監管往往需要大費周章地追根溯源。考慮到藥品的特殊性和“人海戰術”的監管低效,建立對藥品流通全過程的監督就十分必要。
藥品電子監管碼的四大功能
2006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始推廣藥品電子監管機制,依賴於一枚小小的“藥品電子監管碼”。這個監管碼相當於藥品的身份證,精細到每個藥盒上的碼都是獨一無二,裡面既包含藥品的基本生產資訊,又記錄了流通訊息。比如A藥廠生產出的一盒藥,被藥品批發企業購買,再流通到藥店,每一環都需要掃碼,透過聯網查詢,很容易知道這盒藥去了哪個地方的哪個藥房。反過來也一樣,一旦發現這盒藥有問題,那麼到底是哪個環節出現的問題也很容易查到。
因為觸及行業利益,藥品電子碼被零售業堅決抵制
2015年之前,藥品電子監管碼主要覆蓋藥品生產和流通環節,隨著監管向末端流通使用環節的延伸,藥品零售業被戴上了“緊箍咒”,在重壓之下,“民告官”背後是維護行業利益的動機。
藥店反對,檯面上的理由是:電子監管碼提高了藥品零售業的成本,加重了藥品零售端的負擔。養天和的董事長李能認為,人力和軟硬體裝置的投入是巨大的,“實行電子監管碼後全國零售藥店將增加運營成本初步估算為150.7億元,而且此項成本增加僅為一次性的,若加上以後每年連續增加的人力成本與後期軟硬體維護及更新費用,則運營成本數額增加更多,給藥品零售企業帶來更大的成本壓力。”
但是還有個暗地裡的理由:藥品零售業存在很多灰色收益地帶,比如飽受詬病的“非法套取醫保”和“售賣回收藥品”等,電子監管碼可以直接暴露這些產業鏈。比如出現在A醫院藥房的藥,不會出現在B藥店,如果在B藥店查到了A醫院的藥,那可能是非法回收。
監管方自己也有不合理之處,授人以柄
“乳酪”難動也要動,但藥店敢於“民告官”,也有站得住腳的理由。
國家電子監管網實際交由阿里健康運營,這也是最受質疑的地方。在外界看來,阿里健康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一邊掌管全行業的資料,一邊自己經營網上藥店(天貓線上醫藥平臺和阿里健康移動醫藥平臺),這違反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養天和董事長李能更認為,“將藥品電子監管網交由阿里健康獨家運營涉嫌壟斷”,而且資料很可能被拿去變現。因此不少人認為,資料服務不該交由商業公司來做,監管部門應該收回運營權。
藥盒上的電子監管碼
但其實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該不該由商業公司來提供資料服務,畢竟商業公司的效率和技術更好,政府有理由選擇購買服務。關鍵在於,阿里健康如何儲存、維護資料,能夠接觸到什麼層次的資料,承擔了哪些責任和義務,監管部門並沒有清晰的說法。特別是,食藥總局允許負責維護資料庫的阿里健康向各藥企、各藥店收取資料服務費,每年300元,這300元定價合不合理,以誰的名義收,政府給不給收費背書,也都沒有明確的說法。
此外,服務費300塊還是小事,更大的支出還包括軟硬體裝置的更換和升級。知乎網友楊先森自己開藥店,他聲稱,地方藥監局會讓藥店買指定廠家的裝置和交入網費,而且每年要交維護費用。也就是說藥店根本沒有選擇權,要麼買裝置交費,要麼入不了閘道器店,如此“霸道”的推廣並不合理。
美國藥品電子監管推廣也面臨阻礙,但做法顯然更為合理
為了更好地杜絕假藥流通問題,FDA(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2004年就在全美推廣藥品電子監管制度,即藥品“電子譜系”(e-Pedigree),雖然各州藥品局在推行藥品電子譜系上不遺餘力,相繼出臺相應的地方法規,但推廣還是遇到了阻礙,其中也包括藥企的牴觸。藥企不僅擔心投入新的包裝生產線、購置軟硬體裝置會導致生產成本的增加,還擔心藥品電子譜系記錄下來的藥品流通訊息會被洩露和利用,從而造成嚴重的商業損失。
知乎上一位名為Huang Gavin的網友,曾經在美國藥廠工作。他提到,雖然藥品電子監管投入成本高,但由於藥品到患者手中通常還要經過三四個流程,都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軟硬體方案,這就創造出來的市場空間很大。而美國的藥品監管碼實施中,軟體供應商、硬體供應商、雲供應商、藥廠、流通環節是完全分離的,資料不要求存入FDA自己的或者指定的某一個壟斷資料庫中,每個流程點上都有數個到十幾個服務提供商在競爭,透過市場將不同服務的價格和條款控制在合理範圍內。這種方式既降低了企業承擔的成本,又避免了資料壟斷。
總之,要想推廣藥品電子監管,監管部門不能再用“霸道”的姿態,畢竟企業要花真金白銀參與進來。監管部門應該明確,監管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藥品安全,而不是為了控制藥品市場。因而,監管部門需要消除醫藥行業的擔憂,並且設身處地考慮行業利益,以成本最小化的方式進行推廣。同時還應該明確資料運營方的責任,以立法加以規範,確保商業資料不被用於非法得利。結語一味“霸道”推廣,只會惹人嫌,推進藥品電子監管,需要兼顧各方利益,才不會讓好事在行動中變了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