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作虛假陳述 小心受處罰

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12月14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獲悉,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張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虛假陳述,法院決定對其處以罰款。

10月1日,向某駕駛車輛與張某駕駛車輛發生碰撞,事故致兩車受損。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向某負全責,張某無責任。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張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張某稱事故受損車輛已在某汽車修理廠維修完畢,其按該廠出具的《汽車維修結算單》支付維修費,現主張向某支付該筆費用。

庭後,向某在某修理廠發現張某的車輛並未維修,而維修廠工作人員稱《汽車維修結算單》所載維修專案和金額僅為報價清單,並向法庭出具現場拍攝車輛現狀照片和維修廠工作人員錄音材料作為證據予以佐證。

新都法院認為,張某在訴訟中虛假陳述,已妨害民事訴訟證據的調查,干擾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應當予以懲處。同時考慮張某接受法庭批評教育,當庭悔過並願意接受相應的處罰,故決定對張某處以罰款。

法官提示,在訴訟過程中,誠實信用是基本原則。故意虛假陳述,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有損司法權威。為維護司法權威,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均對訴訟參與人虛假陳述進行懲處作出規定,根據情節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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