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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780餘萬國家賠償太少?律師回應:合法、合理、合情

由 完顏翠琴 釋出於 綜合

中國網資訊6月8日訊 被羈押15年後,曾因強姦殺人被判無期徒刑的張志超,於今年1月13日被山東高院再審改判無罪。此後,張志超向山東省臨沂中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請求申請國家賠償總計788.9萬元。6月6日,張志超的代理律師袁楓表示,他日前已收到簡訊通知,臨沂中院已立案。針對許多人關心的索賠金額問題,袁楓律師表示,這個問題涉及到國家賠償標準,國賠標準是根據侵權損害程度和國家財政狀況確定的賠償金額的準則。它是國家賠償得以實現,受害人被損權益得以彌補的前提。不同國家因國情不同,賠償標準各異。從近百年國家賠償實踐看,這些標準基本歸納為三種類型:

(以下內容參引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教授、原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副院長兼國家賠償委員會主任@陳春龍教授的文章)

第一、撫慰性標準。即賠償額度不足以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僅以國家名義進行象徵性、撫慰性的賠償,賠償金額低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第二、補償性標準。即賠償額度可以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使受害權益儘量回覆到侵害前之狀態,賠償金額接近於或等於實際損失金額。

第三、懲罰性標準。即賠償額度對侵害方具有懲罰性,除足以彌補受害方蒙受的實際損失外,還應付出對自己侵害行為負責的懲罰性費用。

從當前的實際出發,我國國家賠償在現階段還是採取撫慰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