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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保險糾紛誰有理”系列第25個案例推送,關注我們後,可以閱讀其他案例。
2011年5月1日我國實行《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一條老百姓拍手稱快的罪名“將醉酒駕駛、飆車定性為危險駕駛罪”。10年過去國內機動車保有量每年都是幾百萬上千萬的增加,這條罪名遏制多了少交通事故我們肯定就不知道了。
無論法律多麼嚴峻,依舊阻擋不了很多人“違法犯罪”,因為機動車保有量增加了太多,所以每年依舊有大量的因喝了酒導致的交通事故。而因為酒駕肇事惹出來的交通事故又關聯了很多官司,其中“保險不賠酒駕”類官司不少!筆者就寫了好多個這類官司了。
對於酒駕入刑,大眾有幾種態度:一種是預防,例如深入人心的“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喝酒喊代駕”;第二種就是對已經發的酒駕肇事事故處理,堅決從重從嚴。
但這裡有一個問題:保險公司該不該賠錢?畢竟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寫了酒駕不賠,保險公司不能支援違法犯罪行為;但另外一面是酒駕肇事造成第三方損失,若保險不賠,酒駕人沒能力賠,第三方怎麼辦?
先看案例,案例之後作者說說自己的觀點。
案例
2018年3月某天晚上8點,孫某酒駕撞了楊某和丁某,根據卷宗推斷孫某、楊某、丁某均因事故死亡,事後交管部門檢測出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8.8mg/100ml。孫某負全部責任!
本案是丁某的家屬同孫某家屬以及孫某車險公司就賠償問題打的官司,楊某應該是其它官司尚且未知。
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墊付了11萬交強險保額(說一下,2020年後的交強險都是封頂20萬,依據交強險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酒駕造成人傷的交通事故,交強險要賠錢),而孫某的商業車險三者險保額為100萬,官司就是因為三者險被拒賠而引起的。
法庭上,孫某家屬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三者險賠付責任,理由如下:
1、孫某以及家屬只收到了保險單,而沒有收到保險條款。
2、經過法院指定的第三方筆跡鑑定,對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和《投保人宣告書》兩份檔案上,孫某的簽名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為兩份簽名不一致!
3、綜上,孫某雖然酒駕違法,但投保時保險未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則酒駕免賠的免責條款不應生效。孫某酒駕造成的丁某損失所產生的經濟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解釋一下:
投保單是我們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某個險種要填寫的一些基本資料,以及一些重要資訊。而投保人宣告書是保險公司扯皮官司多了弄出來的一個檔案,這份檔案上大概意思就是:投保人已經明確瞭解保險的資訊,免責條款,注意事項,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一般來說這兩份檔案都是同時簽字的,當然買過車險的車主們都知道,在實際車險操作中,幾乎都是自己把資訊給業務員,業務員就幫我們直接出單了。如果按流程,這種簽字得跑一趟保險公司。作者遇到好幾個車險客戶就是,我要親自簽字,跑了一次之後直接表示“算了算了,簽字簡單,折騰過來費時間。”
最終法院判決:
1、丁某死亡所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105萬餘元,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被扶養人費、處理事故各項費用。
2、這105萬損失中,扣除已支付的11萬交強險保額,三者險在保額內支付94萬餘元給丁某家屬。
一審敗訴後保險公司上訴至二審,不過2019年12月23日二審法院依舊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2021年3月27日江蘇高院裁定:駁回保險公司再審申請。
一審卷宗(2019)蘇1283民初2546號;二審卷宗(2019)蘇12民終3473號;高院裁定卷宗(2020)蘇民申8647號。
案例總結
1、“代簽名”是法律允許的行為,不過需要滿足《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的要求: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蓋章,只要投保人繳納了保費,可以看成是投保人認可代簽名、代蓋章是自己允許的行為,表達了投保人真實的意思;但是保險公司或業務員等用欺騙方式或者非法目的情況下的代簽字不予認可。
從上面這段話,我們可以看出一般車險“代簽名”,只要業務員沒有存在嚴重違規情況下,會視同為投保人授權行為。
2、本案代簽名被判無效,是因為兩個簽名不一樣,有可能是事後補充,也有可能是其它投保人未授權的人代簽名,因此法院不予認可是對的。
3、回答一下前面說的“酒駕違法,但第三方無辜,保險又不能支援違法行為”作者的觀點。作者的觀點很明確,保險公司在保額內予以正常賠付,但同時這種違法行為保險公司代償後的金額轉換為違法人員對保險公司的債務,由保險公司追償。
作者的觀點中,“第三方”屬於真正無辜的人,其不應該承受事故的財產和身體傷害之後,還要承擔繁瑣的索賠。而保險公司代償之後,拿到代位索賠權和違法人員交涉,其交涉成本由對方承擔。這樣將違法的人應有的懲罰依舊不少,該有的賠償只會多不會少,同時讓無辜“第三方”應有的賠償不會少不被無故拖延。
國家法律法規底線不能被突破,但無辜弱者的權益也應該被保護。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