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推翻“羅訴韋德案”。這項裁決曾在1973年實現了美國的墮胎合法化,是女性在墮胎權益上的“里程碑”案件,是後續所有墮胎案的先例判決。
美國總統拜登在公開講話中,譴責最高法推翻“羅訴韋德案”的決定,稱最高法院犯了“悲劇性錯誤”。
推翻“羅訴韋德案”後,墮胎權將交由美國各州自行決定。據英國衛報報道, 美國目前有20多個州可能將在“羅訴韋德案”推翻後禁止墮胎權。
地圖顯示,填紅色的州明確將在“羅訴韋德案”推翻同時禁止墮胎權;填黃色的州可能將在“羅訴韋德案”推翻後嘗試禁止墮胎權;填藍色的州,墮胎權受法律保護;填灰色的州,墮胎權不受影響。圖片來源:英國衛報“羅訴韋德案”的推翻,直接意味著對於處在禁止墮胎州的女性,如果想要墮胎,或需尋求非法手術,或需專程前往墮胎合法州。前者大大增加了不安全性,後者將為低收入群體女性帶來極大的經濟負擔。皮尤研究中心資料顯示,在“羅訴韋德案”裁決前,1972年美國20個公佈資料的地區中,有41%的女性在居住地以外的地區進行墮胎手術。而在裁決後的1974年,公佈資料的44個地區的比例,驟降至11%。
限禁墮胎法案,此前早有預謀
對於“羅訴韋德案”,美國最高法在當年的裁決中也埋下了一些隱患。該案件用以認定婦女墮胎權利的辯訴理由,是公民的隱私權而非性別平等或身體自主權;而這顯然沒有在根本上消除墮胎權的爭議點。
因此,即便有“羅訴韋德案”的先例,依然不斷有保守州提出新的限制法案。
記者在此前報道得州最嚴限制墮胎法案時發現,當時已有22個州試圖推出嚴格限制墮胎權的新法案。
不過在當時的環境下,“羅訴韋德案”對於墮胎權益的保護依然有效,不少法案已被判違憲並暫停執行。保守派們只能等待“羅訴韋德”案被推翻,進而解除憲法對於墮胎權的保護,使尚未執行的墮胎禁令能隨即生效。合法墮胎期限,各州差異顯著
在“羅訴韋德案”推翻以前,美國女性的墮胎權利也不是絕對的。這項基本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制於各州對於合法墮胎期限的認定。
如果列出美國各州的現行墮胎法案,對比它們針對一般情形的限制墮胎期限可以發現:在限制墮胎期限上,美國各州差異明顯,立場頗為割裂。
與8個月前相比,有10個州縮緊了合法墮胎的期限。其中,包括阿肯色州在內的6個州,將此前22周的限制墮胎期限直接修改為禁止墮胎。
為在保護婦女健康和保護產前生命之間尋得平衡,最高法院還提出了“三階段標準”:在孕早期(1至12周),政府不能禁止墮胎;在孕中期(13周至27周),政府可以限制墮胎,但應以保護孕婦健康的需要為必要前提;在孕晚期(28周至分娩結束),除去為挽救母親生命或健康的例外情況,政府可以全面禁止墮胎。1992年的計劃生育聯合會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中,最高法院又引入了一個新的概念“胎兒生存能力”(fetal viability),來評估墮胎限制。
墮胎與反墮胎,究竟在爭什麼?
墮胎問題是美國的主要社會分歧之一。反對和支援墮胎權的人群,分別被劃歸為傾生命派(pro-life)和傾選擇派(pro-choice);從派別的命名不難看出,兩股勢力的矛盾衝突並不侷限於道德立場的差異。
近20年來的墮胎民調資料,也呈現出與兩黨你追我趕競爭格局相似的趨勢:儘管支援墮胎合法的人群略佔上風,但反對派也不甘示弱。對峙局面之所以長期存在,是由於不同人群之間從宗教信仰、黨派傾向、性別、年齡到教育水平,均存在不小的差異。
(gcy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