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馬來西亞《星報》報道,當地時間28日,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涉嫌挪用“一馬公司”子公司SRC公司資金的案件宣判,納吉布被判監禁12年,同時被處以2.1億林吉特(約合3.4億元人民幣)罰款。
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 資料圖,新華社供圖
據報道,納吉布在該案件中一共面臨7項指控,涉案金額共計4200萬林吉特(約合7100萬元人民幣)。案件於2019年4月開始審理。同年11月,吉隆坡高等法院裁定,檢方為SRC國際案件相關的7項指控提供了有力證據,案件進入辯方辯護階段。
2020年7月28日,吉隆坡高等法院法官莫哈末納茲蘭裁定,納吉布七項罪名全部成立,包括三項刑事失信罪、一項濫權罪和三項洗錢罪。
“一馬公司”是納吉布任總理期間設立的國家投資基金。截至目前,納吉布共面臨檢方40多項指控,這些指控涉除涉及SRC公司案以外,還涉及“一馬公司”案和“一馬公司”報告篡改案等。
此前報道
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再添腐敗指控,面臨25項罪狀他堅稱清白
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拉扎克因涉嫌捲入“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案件,2018年9月20日下午受到25項指控,其中4項涉及濫用職權,另外21項涉及洗錢。
馬來西亞副警察總長努爾·拉希德·易卜拉欣在一份宣告中說,4項濫用職權指控涉及納吉布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自己作為總理兼財政部長以及一馬公司顧問委員會主席身份,謀取約23億林吉特(約合5.56億美元)。21項洗錢指控包括9項非法獲得收益、5項挪用非法所得收益以及7項轉移非法所得收益至其他實體的罪狀。
根據馬來西亞法律,每項濫用職權罪名的成立,都將使納吉布面臨最高20年監禁和最高5倍於所收受金額的罰款;每項洗錢罪名的成立,都將使納吉布面臨最高5年監禁。
2018年7月3日,納吉布在吉隆坡一處私人住宅被逮捕,受到貪汙、背信等4項指控。2018年8月8日,檢方再次指控納吉布涉嫌洗錢等3項罪名。這7項指控全部與一馬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有關。納吉布2009年擔任總理後設立名為“一馬公司”的國家投資基金,任職期間涉嫌利用SRC國際的交易非法獲取4200萬林吉特(約合1014萬美元)。2018年9月19日,馬來西亞反腐敗委員會傳喚納吉布。調查發現鉅額資金進入納吉布的個人銀行賬戶。
納吉布否認檢方提出的25項指控,堅稱清白。本月2018年10日,納吉布公佈相關檔案,證明他個人銀行賬戶中的鉅款來自沙烏地阿拉伯王室捐贈。他補充說,今後將公佈更多細節。納吉布認為,明年2月的審理將是他證明自身清白的“最佳機會”。
納吉布領導的政黨聯盟“國民陣線”在2018年5月9日舉行的馬來西亞國會選舉中不敵92歲政壇元老馬哈蒂爾·穆罕默德領導的反對黨聯盟,結束連續61年執政。馬哈蒂爾就職後,馬來西亞政府成立特別工作組,重新調查一馬公司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