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日本核汙染水排海嚴重挑戰《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了“人類共同關切事項”的概念,其意義就在於明確了傳統國家主權事務與人類共同關切事項的界定,日本向太平洋排放核汙染水已經不是單純意義上受《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保護的“國內管轄事項”,需要就排放核汙染水跟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積極進行溝通、磋商,並向所有利害攸關方公開排汙決策過程與全部資訊。

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不顧當地居民的擔憂和世界的反對,堅決推進大規模處置被海嘯摧毀的福島核電站汙染水,並在今年4月份宣佈將於2023年春季開始在數十年的時間裡向太平洋排放核汙染水。岸田文雄就任首相不久即於10月17日首訪福島核電站,在簡短參觀後表示:“福島核汙染水排海計劃不能再繼續推遲了”,這意味著日本政府將繼續推動核汙染水排海計劃。如果說最初的福島核事故主要還是影響日本的國內問題,但若將1000多個大型儲水罐的巨量核汙染水排入大海,勢必從核能事故演變成為關乎人類生存命運的問題,嚴重影響到人類社會長期致力於生物多樣性的恢復和保持。

日本排放核汙染水不是“國內管轄事項”而是“人類共同關切事項”

面對層出不窮的環境問題,各國逐漸意識到,在關乎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環境問題上,存在著人類共同的利益。為造福當代和子孫後代,1992年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生物多樣性公約》(日本於1993年12月份加入)。該《公約》在序言中針對“人類共同關切事項”指出,“保護生物多樣性是全人類共同關切的問題……注意到生物多樣性遭受嚴重減少或損失的威脅時,不應以缺乏充分的科學定論為理由,而推遲採取旨在避免或儘量減輕此種威脅的措施”。

日本政府執意將福島第一核電站蓄積的百萬噸核汙染水排入大海,核汙染水將隨著洋流對太平洋各國海域的生物進化和生命維持系統造成巨大威脅。德國海洋科學研究機構的計算顯示,福島的核汙染水直接排入太平洋後,其含有的數十種放射性物質將會隨著海洋洋流在57天內覆蓋大半個太平洋地區。這些核物質雖然在這一過程中會被海水稀釋,但半衰期依然長達幾十年甚至幾百年。日本東京電力公司開發的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對外號稱能夠過濾核汙染水中除氚以外的絕大多數放射性核素。但美國《科學》雜誌卻刊文指出,ALPS在淨化處理過程中,會不時漏掉釕、鈷、鍶、鈽等放射性壽命更長且更危險的同位素,很顯然,ALPS的淨化效果表明以目前的技術還不能完全消除核汙染水中的放射性物質。這種堆芯熔燬的核電站排放的汙染水和正常執行核電站排水存在著本質區別,正常執行核電站的排水是根據國際通行標準進行處理、檢測達標後排放的,已經得到全球核電站多年實踐證明是安全可控的。日本政府執意採取對自身經濟代價最小的直排方案,將最大的海洋環境破壞危險和人類健康隱患留給全世界,這種行為不能僅僅視作“國內管轄事項”,國際社會對其排汙行為也具有共同利害關係。所以,對其的管理與約束,須從人類共同利益的角度來推進,尤其要契合《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人類共同關切事項”要求。

《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了“人類共同關切事項”的概念,其意義就在於明確了傳統國家主權事務與人類共同關切事項的界定,《公約》規定“在互惠基礎上,就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對其他國家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生物多樣性可能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活動促進通報、交流資訊和磋商,其辦法是為此鼓勵酌情訂立雙邊、區域或多邊協議”。因此,日本向太平洋排放核汙染水已經不是單純意義上受《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保護的“國內管轄事項”,需要就排放核汙染水跟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積極進行溝通、磋商,並向所有利害攸關方公開排汙決策過程與全部資訊。

日本須對“人類共同關切事項”擔負起應有義務

太平洋是人與自然休慼相關、彼此依存和具有廣泛聯絡的巨大平臺之一,存在著複雜的生態執行體系,目前對此人類還無法完全理解並掌握。直接向太平洋排放核汙染水首先是對太平洋中棲息著無數種生物造成直接威脅,對海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造成不可逆的破壞,之後海洋生物則會透過食物鏈最終影響全球人類健康。

環境汙染問題關乎人類共同利益,發達國家本應更多地承擔《生物多樣性公約》規定的義務和責任,才能更好地推動全球所有國家減少環境汙染對人類生存和發展構成的威脅。日本政府不僅不願意對福島核電站事故的後續治理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反而試圖向全球轉嫁自身造成的環境破壞,還採取“掩耳盜鈴”的方式透過外交公關推動各國為福島生產的“核產品”買單。當前,在日本政府積極以取消對福島等地農產品限制作為外交突破的努力下,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逐步放開了對福島縣產的牛奶、牛肉、大米等產品限制,但福島縣產的水產品依然在限制之列,且日本國內也幾乎無人願意以身試之,這表明世界各國深刻意識到福島第一核電站對周邊海域存在的汙染風險。相比日本政府,日本民眾十分清楚排放核汙染水的危害性,因此日本國內反對之聲和抗議行動不斷,尤其是漁業協會表現出強烈反對姿態,敦促政府繼續保管核汙染水並研究新的處理方法。

日本執意排放核汙染水,明顯違反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精神與規定。此外,《公約》還要求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成員對保護“人類共同關切事項”承擔有區別的責任,發達國家應當比發展中國家承擔更大或主要的責任。日本政府在沒有窮盡治理核汙染水方法的情況下,也沒有將其排汙造成的風險或損害通知太平洋沿岸國家,這足以說明,日本沒有嚴肅對待福島核洩漏問題,只在琢磨將核汙染水一倒了之、一逃永逸。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第一階段會議於10月13日通過了“昆明宣言”,在“昆明宣言”的筆墨未乾之際,岸田政府就將自身經濟利益置於人類共同利益之上,決意照舊推進“排汙”計劃。這不僅有損日本的國家信義和形象,還直接損害國際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人類的健康安全,日本政府需要向國際社會和國內民眾作出負責任的交代。

(作者單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

吳懷中 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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