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紋鑑定鎖定“內鬼”

前不久,經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趙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孫某、駱某虛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一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駱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並各處罰金7萬元。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虛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案。

《法治日報》記者瞭解到,該案中,駱某系國家稅務總局石家莊市某區稅務局某稅務所稅管員,其作為“內鬼”趁工作試點之機,串通“外鬼”開辦空殼公司、虛開增值稅電子發票牟利。案發落網後,駱某仍心存僥倖拒不認罪,檢察機關運用聲紋鑑定技術將其一舉突破,並以兩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成功提起公訴。

開辦空殼公司虛開電子發票牟利

2020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決定在石家莊市開展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試點工作。然而,這一試點工作卻被不法分子視為牟利的“良機”。

駱某案發前是石家莊市某稅務所一名稅管員。2020年11月,家住保定市曲陽縣的孫某找到駱某,開始與其謀劃透過開辦空殼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利。兩人商定,由孫某負責聯絡公司相關業務,張某(在逃)負責聯絡上下游客戶業務,駱某負責安排稅務系統內部工作,在稅務監管中提供方便。

2020年12月,孫某按照事先計劃,以駱某負責的業務管轄區域為經營地,註冊成立了石家莊某建材公司,兩人對開票內容、開票數量、辦理增量、避免被監控等問題進行了溝通,並約定孫某獲利後與駱某分成。

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孫某等人為下游公司虛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並透過上游某公司為石家莊某建材公司虛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共計103萬餘元稅額未抵扣稅款。事後,駱某向孫某索要非法獲利5萬元。

隨後,稅務部門發現異常,立即採取措施,控制石家莊某建材公司上述進項發票不得抵扣,並將該公司定為“風險納稅人”進行限制。2021年1月,稅務部門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孫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駱某因涉嫌同一罪名被批准逮捕。同年6月,趙縣檢察院被指定辦理此案。

到案拒不認罪聲紋鑑定一舉突破

“孫某屬於犯意的提起和具體實施者,駱某始終知情、積極參與並利用其職務便利出謀劃策、提供保護,根據兩人地位、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該案主辦檢察官介紹,孫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退賠部分違法所得5萬元。但駱某始終拒不認罪。

該案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固定強化證據,並派員全程跟蹤、督導案件辦理進展情況。在辦案檢察官的引導下,公安機關對孫某手機及隨身碟中提取的49段錄音檔案逐個甄別篩選,整理出文字資料5萬餘字。為確保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其中3段涉及內容較為全面的錄音檔案進行聲紋鑑定。

成年以後,人的聲音可保持長期相對穩定不變。同時實驗證明,無論言語人故意模仿他人的聲音和語氣,還是故作耳語、輕聲講話,即使模仿得再惟妙惟肖,其聲紋卻始終相同。鑑於聲紋的這些特徵,辦案中可以將獲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聲紋,透過聲紋鑑定技術進行檢驗對比,為偵查破案提供可靠的證據。

經鑑定,檢材中的女性通話人就是樣本中的駱某。開辦什麼性質的公司、在哪兒開辦、如何逃避監管……錄音詳細記錄了駱某和孫某的謀劃過程,直接證明了駱某與孫某的犯罪事實,也成為攻破駱某心理防線的關鍵證據。在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條面前,經過檢察官耐心地釋法說理,駱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終於供認不諱並認罪認罰,積極退賠部分違法所得5萬元。2021年7月,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駱某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提供方便參與分成構成共同犯罪

根據駱某供述,趙縣檢察院辦案組又多次到案發地自行補充偵查,準確查明瞭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虛開過程中稅務機關領票、辦理增量等業務環節的具體規定,以及駱某作為稅管員的工作範圍、職責作用等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在進一步補強證據鏈條後,檢察機關對駱某和孫某依法提起公訴。

趙縣法院查明,孫某和他人在石家莊某建材公司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於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為3家公司虛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44份,合計金額400餘萬元,合計稅額52萬餘元,非法收入28萬餘元;同年12月24日至25日,透過山西某機電裝置公司為石家莊某建材公司虛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42份,合計金額394萬餘元,合計稅額51萬餘元,購票支付17.1萬元。上述稅額共計103萬餘元未抵扣稅款。2020年12月23日,駱某接到稅務系統預警資訊核查任務後立即通知孫某,並於同年12月25日收取孫某非法所得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夥同他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駱某明知孫某夥同他人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利的犯意,利用自己稅管員的身份,與孫某共謀註冊空殼公司、選取公司地址、公司經營範圍,並找人幫助孫某辦理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量業務,而且參與利益分成,兩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孫某、駱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兩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和悔罪表現等情況,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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