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發展緩慢的時候,周邊的景色就像雕塑和油畫一般,每一處細節都清晰可見。但當我們步伐越來越快時,所有的風景都逐漸變成了線條,如同走馬觀花一般,僅能記住是何種顏色,其中的細節再難回想。
如今隨著城鎮化率的不斷提高,社會各個行業都在快速發展,從數十年前低層的磚瓦房,到現在高達幾十層的電梯住宅,生活環境得到明顯地改善,物資富足,人們似乎迎來了最好的時代。
根據資料顯示,從20年7月開始,全國平均房價已經連續4個月突破了萬元大關,一二線城市普遍超過了2萬元,和房地產行業剛開始發展的時候相比,房價水平上漲了5倍之多。高額的房價,也導致人們對生活環境的要求更為嚴格,畢竟花了這麼多錢買的房子,周邊的環境不能差。
但根據過來人表示,買了房也並不一定能住得安穩舒適,關鍵還要看小區物業的配套服務如何。有個好的物業公司,才能夠真正提高生活品質;而遇到一個不順心的物業公司,那就朝著平靜生活的反方向一路疾馳。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資料顯示,民事文書共有6688萬餘篇,而與物業相關的文書就有407萬份,超過了6%。由此可見,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爭執並不罕見。
隨著這些年的發展,由物業公司進行小區管理已經成為了城市主流的居住模式。物業本身就是用服務來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針對住宅建築及其它公用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對公共設施、綠化、衛生、治安等進行管理。但物業管理公司的低入行門檻,以及缺乏相對全面的制度標準以及監管,導致了整個行業的良莠不齊。一些物業公司的不盡職,使整個物業行業的風評都在變差。
在網上經常有物業糾紛關聯的新聞,經過分析結合,物業與業主的矛盾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
1.公共區域謀取私利
根據《物權法》記載,業主對小區內的公共區域(小區內道路、綠化帶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區劃內,停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但很多物業公司會侵害業主的權益,利用公共區域謀取利益,比如電梯和宣傳牌上投放廣告;佔用小區的公用停車位或地下車庫進行出租,甚至在小區上畫條線都可以當作停車位來出租,賺取外來車輛的停車費用。而這些屬於業主收益一丁點也不剩,全部進入了物業公司。
2.收費不合理、透明,私加條款
根據一些曾經做過物業的人表示,物業費一般沒有一個特定的標準,即便是同一個物業公司,所接手的不同小區裡的收費標準以及服務專案都可能不盡相同。有些物業公司為了獲取更高的利潤,會在合同內新增額外的服務專案,甚至換個名字重複收取費用,以提高收費範圍與金額,而業主是較難看出來的。
而業主繳納了高額的物業費之後,當需要物業的服務時,物業日常工作消極怠工,往往擺出一副大事不管,小事推諉的樣子,無法提供與物業費相符合的服務。到最後只能是業主自己想辦法解決問題。“收錢的時候是物業,需要服務的時候是大爺”便是真實的寫照。
3.在合同內設立不平等條款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還有可能設立對己方有利的條約,如果業主違反了的話,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而對物業卻不會有任何損害。比如在業主忘記交納物業費的時候,不進行通知,等到滯納金漲上去了再行通知;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時候,會透過停水、停電等方式來催繳。一些業主即便存在不滿,但為了避免後續更多的麻煩,不得不選擇繳納費用。
近幾年,取消物業呼聲越來越高的原因,就是這些問題的頻繁出現。而離21年《民法典》的施行還剩一個月左右,在施行後,這些問題大多都能得到解決:
根據《民法典》第282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將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保障了業主對公共區域的權益,並增加了一筆長期的收入。
第284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如果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進行投票,並且同意的人數過半,那麼可以更換或取消物業。
第944條也有所規定,物業服務人員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氣等方式來催繳物業費,嚴令禁止了物業公司的非法催繳行為。但同時也規定了,如果物業服務人員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業主不得以不需要或者不接受為理由拒繳物業費。
很多業主都表示小區不需要物業,將成立業委會自行管理。但有專家發聲,物業目前還是不可或缺的。《半月談內部版》20年第七期文章《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裡也表示:雖然有關取消物業的呼聲不絕於耳,但在沒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方式之前,物業還有存在的價值和必要。何況生活裡還有不少物業是非常敬業、服務有方的,不應“一刀切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