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希明職務犯罪案公開宣判

2020年10月15日,由科左中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姜希明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科左中旗人民法院第七審判庭公開宣判。
姜希明職務犯罪案公開宣判
姜希明職務犯罪案公開宣判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三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姜希明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400萬元。
姜希明職務犯罪案公開宣判
一審法院經依法審理查明:姜希明自2012年至2017年期間,在擔任通遼市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政委、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採取說情、打招呼、下達指令等方式包庇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的違法犯罪行為,致使有罪的人未受到法律追訴;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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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公訴意見,結合全案情節,依法作出判決。

來源| 科左中旗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阿如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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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清風通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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