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劉守民:加強對“名人代言”和“專家帶貨”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懲治

封面新聞記者 於婷

在過去的2020年,隨著全民“宅家”的開啟,網購和網路銷售也逐漸成為全民購物的新風向。明星、名人、網紅、專家在直播中代言商品,或在各種非廣告宣傳中直接帶貨創造了許多奇蹟,讓人們感受到眼球經濟、粉絲經濟和流量經濟的神奇。在藝人網紅明星和頭部主播之外,其他行業的名人、大佬們也放下身段,紛紛加入到直播宣傳帶貨的行列中。與此同時,帶貨“翻車”的現象也不少。

“315國際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日”前夕,正在參加2021年全國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守民也對加強監管和懲治“代言”“帶貨”中的違法行為,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劉守民:加強對“名人代言”和“專家帶貨”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懲治

2020年7月,某杜姓明星的姐姐在快手直播間辱罵因他代言遭受損失的消費者,引爆輿論登上熱搜榜。但這位明星本人卻聲稱他不是“網利寶”代言人,引起媒體和法律界人士的聲討和解讀,並引發群眾舉報。

據瞭解,2021年中國網路影片行業使用者規模預計達10億,同時明星、網紅、專家代言帶貨數量激增,隨之而來的則是由於虛假內容引發的糾紛不斷。某些藝人明星甚至專家教授在鉅額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不惜以身試法獲取非法利益。因企業違法成本低、消費者維權成本高、市場監管執法難等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直播帶貨監管的相關標準和制度滯後,尤其是專家變相帶貨缺少基本規則,導致行業亂象叢生。

2020年以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信辦、廣告協會先後出臺多項規定,進一步為網際網路時代的直播營銷規範化提供了法律法規和標準基礎。即使如此,在廣告代言人認定、虛假宣傳、名人代言尤其是專家變相帶貨,以及現有法律法規適用方面,仍存在許多問題。比如,《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可在具體實踐中,具有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在不瞭解內容的前提下針對商品或商家拍攝廣告的行為比比皆是,卻很少受到處罰。

針對這些現象和問題,劉守民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首先,是切實扭轉“《廣告法》不咬名人”的現狀。依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將在商品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名人認定為廣告代言人,並將其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行為一律認定為廣告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其次,從帶貨性質和範圍上約束害人“磚家”。及時出臺政策或紀律要求,明確一定身份地位以上的專家進行非廣告宣傳活動應侷限於公益領域。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出臺司法解釋,對專家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非公益活動,依法認定為廣告行為,納入現行《廣告法》的規制,對專家將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劉守民建議可以透過建立名人、專家違法代言黑名單制度,實行市場禁入,提高違法成本,增強監管震懾力並依法追究違法代言、帶貨名人的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合理認定代言、帶貨名人專家與他人的共同侵權過錯。

最後,強化代言、帶貨行為的政府監管,建立社會監督體系。提高直播帶貨平臺准入門檻,加強產品質量稽核,強化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釐清直播帶貨行業中相關平臺、經營者與主播的義務、責任的界定和劃分,加大對平臺、經營者、主播的稽核、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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