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典⑩|多層分包、轉包後形成個人勞務關係,勞務受損後應向誰維權?

近日,鉅野法院民二庭法官王慶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判決書送達後原被告均服從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典⑩|多層分包、轉包後形成個人勞務關係,勞務受損後應向誰維權?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陝西某工程公司承建生活配套用房建設工程,陝西某工程公司將其中的外牆抹灰、保溫、真石漆的勞務施工轉包給本案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將其轉包給了被告付某某,本案原告李某甲系被告付某某僱傭的施工人員。2021年9月,李某甲在施工中未系安全繩,從二樓平臺摔落受傷,住院治療29天。經鑑定,李某甲構成兩處十級傷殘,護理90日、營養90日。事發後,付某某隻支付了醫療費,其他費用不予賠償。因原告受傷的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協議,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付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原告李某甲各項損失計152393.04元;

二、被告陝西某工程公司、李某某對以上賠償義務負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解讀

本案繫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因勞務致自身受到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要依據雙方的過錯由接受勞務者與提供勞務者分擔責任,本案李某甲作為從事外牆漆工作的人員,在進行勞務過程中未系安全繩,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擔30%,剩餘70%應由接受勞務者付某某承擔。被告陝西某工程公司系涉案工程的總承包方,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李某某,李某某又違法轉包給同樣不具有資質的付某某,被告陝西某工程公司、李某某均需對李某甲的損害與付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個人用工的責任問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對承擔責任的幾種情形均給出了規定,除了本案的因提供勞務致使自身受傷的情形外,還有因提供勞務致使他人受傷以及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提供勞務者受傷的情形。因提供勞務致使他人受傷的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為接受勞務者一方,如果提供勞務者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接受勞務者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追償,但追償需另案處理,與侵權責任的承擔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致使提供勞務方受損害的,提供勞務方既有權要求具體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後就取得了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

【來源:菏澤鉅野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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