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擬建議設結婚冷靜期”登上網路熱搜榜,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設定婚姻登記的異議期有必要嗎?這種提議在現實生活中可行嗎?網友、專家都有不同觀點。
支援or反對
“結婚冷靜期”有必要嗎?
現代人似乎越來越需要“冷靜”,“消費冷靜期”、“離婚冷靜期”……眼下,“結婚冷靜期”也上了熱搜。
據媒體報道,1月14日,上海律協召開“2021年上海律師參政議政新聞釋出會”,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姍姍在釋出會上表示,今年上海“兩會”擬遞交提案,建議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權,大力倡導婚前醫學檢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記異議期,即婚姻登記生效前,給予配偶獲取資訊披露的知情權。
“婚前沒有做強制性的婚前檢查,實際上,對於雙方真實資訊的瞭解非常有必要,不然會出現婚姻無效的情況。是否可能設定結婚冷靜期限,保障雙方的知情權。”徐姍姍稱。
此訊息一出,“結婚冷靜期”的概念迅速登上了網路熱搜榜,網友有贊同也有懷疑。
支持者認為,婚姻是人生大事,無論是離婚還是結婚都需要冷靜、理性,倡議“結婚冷靜期”正是對婚姻負責。
“不愧是上海!這才是對婚姻負責。結婚冷靜了,離婚率自然下來了。必要的婚檢以及配偶的知情權,應該補上!”
但也有不少網友擔憂:“離婚冷靜、結婚冷靜……現代人是有多不冷靜?婚姻問題越搞越複雜,結婚率將再創新低。”
“談個戀愛都想先看一下對方的體檢報告,是不是到時候彩禮也能分期?”
同時,有網友還針對這一提議提出了更現實的思考:結婚冷靜期出發點是好的,但如果要在現實中推行,需要一些更具體的配套措施。比如,雙方應交換婚前體檢報告、徵信、債務、犯罪記錄、婚史報告。
不過也有聲音認為:“如果這些都需要用一紙證明來建立信任,那兩人的感情就真沒到該結婚的地步。”
“結婚冷靜期”在倡議什麼?
男子婚前隱瞞艾滋病
依《民法典》撤銷婚姻關係
事實上,網友們對於“結婚冷靜期”的討論早已開始。
“這一說法也許是基於對‘離婚冷靜期’的對等探索得出。”上海普世萬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璇向中新網記者表示。
專門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多年的李璇認為,此次上海的政協委員關於設定“結婚冷靜期”的觀點,特別強調了婚前醫學檢查以及保障配偶的婚前知情權,這可能是基於一些現實案例的思考。例如,近期,上海出現首例適用《民法典》新規撤銷婚姻關係的案件。
在該案中,原告李某與被告江某經人介紹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2020年6月,李某懷孕,雙方登記結婚。後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數年且長期服藥。儘管李某並未被傳染,但她決定終止妊娠,並向上海閔行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經審理,上海閔行法院依據正式實施的《民法典》,支援了原告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李璇表示,重大疾病是直接涉及生命權、健康權的重大事項,《民法典》之所以將其列為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正是考慮到重大疾病或許會危及他人,乃至整個社會群體的健康安全,需要用最高的強制手段規制,瞭解配偶健康狀況。
不過,對於“結婚冷靜期”的觀點,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民法專委會副主任安翔表示,總體來說,這一觀點動機是好的,但與《民法典》婚姻制度設計有較大出入,可能會導致公權力對私權事務的介入過度。
安翔提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此前曾有過婚前強制做醫學檢查的要求,但那是因為考慮到當時的社會因素,和計劃生育政策相匹配。“相關規定已經廢止十多年,如果重新設立,是否說明在走回頭路?”
婚前彼此需要提供一疊證明?
“結婚冷靜期”的現實顧慮
1995年6月開始施行的《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其中,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了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
在2003出臺的《婚姻登記條例》中,不再將婚前健康檢查作為結婚登記的前提條件。現實中,各地也不再將婚前檢查作為強制性規定。
在此背景下,此次“結婚冷靜期”對婚前醫學檢查的倡議是否還具有可行性?針對網友提出“配套建立徵信、債務、犯罪記錄、婚史報告制度”,又能否操作?
安翔認為,從現實的角度來說,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民法典》剛剛落地實施,而且其中已經為配偶有重大疾病的事後救濟做出規定,因個案直接修改法律,缺乏可行性。
李璇則提出,若要恢復強制婚檢制度,不能忽視過去存在的問題。比如,亂收費、程式複雜、不尊重個人隱私甚至是形式主義“走過場”的問題。“必須充分重視這些問題,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制度本身的公信力。”
針對網友提出徵信、債務、犯罪記錄等配套措施,李璇表示,這些資訊與生命健康不同,更多涉及的是社會評價與生活質量問題,並非必須以最高強制手段保護的物件。
專家還認為,婚姻的基礎是愛情,而愛情的基礎是信任,總體來說,婚姻是一件私事,公權力如果過多地介入私事,或將引來更多問題。
“一方面,如果每件事都必須透過法律事先進行規範,法律將難以承載,整個社會的工作量也將大為增加。另一方面,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介入需要限度,如果結婚也需要提供這麼多手續,它將變為行政審批,違背了《民法典》的精神,也失去了婚姻原本的意義。”安翔說。
對婚姻中一方可能隱瞞不良財產或犯罪記錄等情況,李璇表示,如果當事人隱瞞不良財產狀況或犯罪記錄,並由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當事人可透過離婚的方式處理。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