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觀新聞記者 任鴻
今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訂立遺囑的方式上有更多的選擇,“列印遺囑”是其中一種。
但“列印遺囑”可不是“列印—簽字—按上手印”就有法律效力的。9月17日,川觀新聞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新津區法院近日就審理了一起繼承糾紛案,兩兄弟分別拿出了一份老人留下的列印遺囑,雖然上面都有多人簽名,但因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均未獲得法院支援。
繼承糾紛
兄弟二人各持一份遺囑,內容矛盾
該案原被告均系被繼承人周某禮、王某書的養子,周某禮、王某書去世後,兄弟二人各拿出一份列印遺囑,認為父母留下的房子應由自己繼承。
原告周鋒表示,2012年3月13日,父母在兩名見證人和原新津縣五津鎮某村民委員會的見證下訂立一份遺囑,確定位於新津區興園三路的房屋由自己繼承。之後,父母先後於2016年、2019年病逝,但遺留的現金8200元、銀行存款11486元及房屋均被周鵬私自佔有。周鋒認為遺囑是父母生前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應該由自己繼承,19686元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
周鋒提供的母親訂立的遺囑
被告周鵬辯稱房屋應由其繼承。雖母親在所立的第二份遺囑中載明房屋由兄弟二人共同繼承,但母親從生病到去世都由自己盡責照顧,周鋒一直在外包工,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應分得房屋。關於19686元,他表示母親在世時其中8200元現金已用於家庭開支,存摺上的11486元沒有檢視過,也未取出。
周鵬提供的父母訂立的遺囑
法院查明,本案案涉有兩份列印遺囑。周鋒提供的遺囑1文字上載有原新津縣五津鎮某村民委員會會計鍾某、周鋒的朋友劉某二人的簽名。二人陳述,只是應被繼承人請求在遺囑上簽名,但均未見證訂立遺囑的全過程以及未註明年、月、日。
周鵬提供的遺囑2文字上,有立遺囑人王某書的簽名,但其未手寫註明年、月、日。見證人同樣是鍾某,其寫下“本遺囑王某書所立,如有糾紛由兄弟二人自行解決,與社群無關”,但未簽名及註明年、月、日;遺囑文字上還載有周鵬的同學魏某的簽名,亦未註明年、月、日。鍾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王某書去世前,在村委會拿出遺囑時神志不太清楚。
法院判決
兩份遺囑均不採信,遺產按法定繼承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周某禮、王某書所立的遺囑1與王某書所立的遺囑2均不符合列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均不予採信。
根據案件事實,對被繼承人周某禮和王某書留下的案涉房屋、被繼承人王某書書遺留的存款19686元的分割,應依法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考慮到周鵬與周某禮、王某書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大部分時間由周鵬照料兩位老人的生活起居,應當予以多分。
最終,新津法院依法判決被繼承人周某禮、王某書留下的位於成都市新津區五津街道興園三路的安置房屋,由原告周鋒享有40%的使用權、居住權,被告周鵬享有60%的使用權、居住權;被繼承人王某書遺留的存款19686元,由原告周鋒分得7874元,被告周鵬分得11812元。
(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一、什麼是“列印遺囑”?有何形式?
列印遺囑是指先用電腦將遺囑內容書寫完整,再用印表機將遺囑打印出來的遺囑。
作為民法典中的新增內容,順應了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填補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規定,訂立列印遺囑時應注意形式要件:
① 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自然人且全程參與);
② 在遺囑上的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二、該如何確定列印遺囑的有效性呢?
① 列印遺囑為電腦製作、印表機打印出來的文字形式;
②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在電腦上書寫列印遺囑、列印遺囑的全過程;
③ 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
④ 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文字的每一頁都應當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列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