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經濟發展迅速的時代,汽車已經成為常見的代步工具,但買車對於普通家庭來說依然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保養、維修等也是其中重要的支出。因此,當愛車發生磕碰或損壞時都會覺得心疼。近日,家住重慶巴南區的林小姐就遇到了此等糟心事。
警方調取了車庫的監控,發現罪魁禍首是一輛滿載水泥板的三輪車。監控影片顯示,該三輪車在出庫上坡時,由於裝載太重發生滑坡,直接撞上了林女士的愛車。三輪車車主見勢不妙,迅速逃離了現場。隨後,僱傭三輪車的車主陳某全程親歷三輪車肇事,慌亂之下,他命人把散落的水泥板抬上自己的私家車,而後揚長而去。
事後,民警很快找到了肇事的三輪車車主和僱主陳某,並對兩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兩人表示,願意賠償林女士的車輛損失,並向對方表示歉意。在這起事件中,責任最大的是直接造成林女士車輛損壞的三輪車車主,三輪車在裝載貨物時,首先要確保裝載貨物的重量能保證車輛的正常行駛,為了貪圖效率裝載過多的貨物,不僅會給車身帶來負擔,也會在爬坡和拐彎等行車過程中,給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製造巨大的隱患。
其次,在事故發生後且受損一方不在現場時,肇事者應該主動聯絡警方進行案件的處理和賠償工作。除此之外,雖然沒有直接造成事故的發生,但僱主陳某也具有部分賠償責任,而陳某居然在三輪車主肇事逃逸後也選擇了消極處理方式,這可能會導致事情向更嚴重的方向發展。每一個擁有駕照的公民,都經歷過交通規則考試和駕駛培訓。在理論考試中如遇到“造成事故後應該採取的措施”一題,每個人都會選擇維持現場並報警的選項。而在實際處理中,尤其是受害人不在現場時,人們卻往往抱著僥倖心理並試圖逃避。這樣的做法,在法律層面是不允許的,在道德層面也是遭人唾棄的。試將肇事者與受害人的身份互換,肇事者會忍氣吞聲的接受他人對自己財產造成損失的事實嗎?
不幸中的萬幸,這場事故只對林女士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沒有發生人員傷亡。事情的處理結果也為林女士討回了公道,挽回了她的損失。這樣的事情在生活中並不罕見,在私家車購買量逐年攀升、城市車流量只增不減的今天,車輛之間發生磕磕碰碰在所難免,當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怎樣處理才最合理合法呢?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意外是我們每個人都不願意看到的事,但如果事故已經造成,就要想方設法在第一時間把危害降到最低。畢竟,這種時候,降低對他人所造成的傷害,也是在減輕自己所將面臨的責任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