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法發文明確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認定標準及撫慰金標準

由 喜東付 釋出於 綜合

中新社北京3月25日電 (記者 朱晨曦 張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5日釋出,明確了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及撫慰金支付標準。

《解釋》共十四個條文,主要分為五部分內容:一是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申請與受理;二是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三是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四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與支付;五是其他條款。《解釋》將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釋》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難度較大,缺乏直觀的客觀標準,需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不利於司法適用的統一。”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王振宇表示,《解釋》在歸納法官綜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損狀況、侵權行為的目的和方式、侵權人員過錯程度等因素之外,還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後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範,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准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支付標準,《解釋》將支付標準劃分為兩檔,即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相關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具有後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的可在50%以上酌定。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2014年制訂的《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為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王振宇表示,標準的提高,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

此外,王振宇表示,依據《解釋》,請求人在申請人身權賠償的同時,應一併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應一併申請不同責任方式,力求國家賠償案件得到一次性解決。如此規定既保護了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權,也保證司法資源得以高效、最佳化配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