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兩部門: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執行財政補貼

由 漆雕佁 釋出於 綜合

財政部 民航局關於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

執行財政補貼的通知

財建〔2022〕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今年以來,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航業的影響,財政部、民航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出臺了多項財稅政策,支援民航業安全穩定和紓困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民航企業的經營壓力,但受疫情反覆、油價攀升等因素影響,民航企業仍面臨一些實際困難。為夯實民航安全基礎,以保最低執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飛行為目標,現對國內運輸航空公司經營的國內客運航班實施階段性財政補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補貼啟動條件

原則上當每週內日均國內客運航班量低於或等於4500班(保持安全執行最低飛行航班數)時,啟動財政補貼。

二、補貼物件和範圍

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執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內客運航班,納入資金支援範圍。

(一)國內客運航班,不含港澳臺航班、承擔重大緊急運輸任務的航班、調機、公務機等。

(二)實際執行的每週內日均國內客運航班量未超過保持安全執行最低飛行航班數。經停航班按每條航段起飛港分別核算。

(三)每週每條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過75%。多家運輸航空公司共飛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該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計算。

(四)航班實際收入無法覆蓋變動成本。

三、補貼標準和期限

(一)對國內客運航班實際收入扣減變動成本後的虧損額給予補貼。設定最高虧損額補貼標準上限為每小時2.4萬元。

(二)政策實施期限為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

四、資金渠道和支付方式

補貼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其中,中央財政對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分別補助65%、70%、80%,東部、中部、西部地區地方財政分別承擔35%、30%、20%。

補貼資金由航班起飛港所在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地級以上城市,下同)財政部門撥付。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列入轉移支付下撥相關省級財政部門(航班起飛港所在地為計劃單列市的,省級財政部門指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下同),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在政策實施後,分兩批預撥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上限的70%;剩餘30%待補貼政策到期後,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標準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到位情況,由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民航相關地區管理局於資金撥付後及時報送財政部、民航局。

五、申報稽核程式

(一)每週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的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可向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前一週航班補貼,並提供執飛航段、班次、飛行時長(輪擋時間)、客座率、航班實際收入、變動成本等資料,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民航相關地區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規定,依據民航局每週國內客運航班計劃表等有關資料,對航空公司的補貼申請進行稽核,並及時將中央和地方財政應補貼的資金足額撥付航空公司。

(三)民航相關地區管理局應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彙總稽核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編制的整體績效目標,並按月向民航局、財政部報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四)政策執行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民航相關地區管理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彙總稽核航班補貼實際執行情況、地方補貼資金到位情況,報民航局、財政部。民航局稽核後將資金清算方案報財政部,財政部據此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六、監督管理

(一)民航局應當統籌考慮疫情防控情況、區域經濟發展狀況、航空運輸市場規律、旅客出行習慣以及實際飛行情況,合理最佳化航線政策,做好航班計劃,以周為單位,對每條航段及其保持安全執行最低飛行航班數進行動態調整。

(二)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地方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民航相關地區管理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彙總稽核後及時報財政部、民航局備案。

(三)民航相關地區管理局要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密切跟蹤階段性財政補貼實施效果,切實發揮好政策的正向引導作用,推動國內運輸航空公司不斷增加航班執行數量,提高飛機日利用率和專業崗位人員業務熟練度。

(四)國內運輸航空公司要從保障航空安全大局出發,真正將補貼資金用於提升安全服務能力,彌補航班執行虧損。堅決杜絕為爭取補貼資金隨意調整航班、惡意低價競爭甚至騙補等行為,不得將補貼資金用於建設專案等與國內客運航班執行無關的支出。航空公司收到補貼資金後,按照國家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五)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稽核中發現虛報、瞞報的,將取消公司申請資格;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財政部 民航局

2022年5月25日

  編輯:施薇

責任編輯:蘇展

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