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廣場舞噪聲”入法彰顯善治為本

卞廣春

《噪聲汙染防治法草案》8月1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現行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進行修訂。根據草案,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不聽相關單位的勸阻、調解,將被執法部門或執法機構處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長期以來,廣場舞噪聲擾民是讓相關部門頭疼的問題。由於工作性質、居民年齡及飲食起居、生活習慣的不同,有人盡情享受的廣場舞,在另一類人看來,卻是享受安靜生活環境的障礙和痛苦。《噪聲汙染防治法草案》修訂,將廣場舞噪聲擾民問題列入法治範圍。處罰不是終極辦法,而是以法治促進善治,讓居民之間、政府與居民之間的關係和諧相依,使居民生活環境井然有序、文明和諧,共同追求社會進步和法治文明的境界。

廣場舞已經成為城鄉居民老少皆宜的一種健身活動,更成為居民生活富裕、城鄉環境優美的一道風景。廣場舞愛好者健身跳舞時,音響的聲音澎湃響亮,有利於踩著音樂的節拍,帶來全身心的愉悅感,讓健身更有激情。但對其他居民而言,廣場舞的聲音強烈、刺耳,或在不恰當的時候延續相當長的時間,則會影響周邊居民的休息或學習,廣場舞的靚麗風景自然會引起這些居民的不滿與反感。況且,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不是某一部分人的空間,兼顧其他居民,有必要成為公共社會治理的範疇。

這裡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廣場舞愛好者的適度與其他居民之間的包容問題,一個是政府管理部門與廣場舞愛好者及其他居民之間的回應、管理、公平相待等問題。廣場舞愛好者與其他居民有同理心,能降低音響,或採用更溫和的方式不擾民,就不會產生衝突,政府部門也無須介入;可如果廣場舞噪聲擾民問題持續嚴重,引起居民投訴,相關部門就必須深入調查,依法調解、治理因此引起的矛盾衝突。

對廣場舞擾民,不少地方探索出了有效的治理方案或措施。如要求廣場舞者佩戴能夠接收指定頻段音響的耳機,以外人看來是“無聲”的廣場舞,緩解與其他居民的矛盾;也有的地方對有音樂伴奏的集體性健身活動提出相應規範,要求按照規定控制活動時段和音量,不影響居民生活……這為《噪聲汙染防治法草案》修訂和達成共識、依法治理提供了準備。

依法治理廣場舞噪聲擾民,是用管人的方式解決社會問題。法律面前,城鄉居民是相互平等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是由居民共享的。廣場舞噪聲擾民入法,是希望跳廣場舞的居民加強自律,換位思考,自覺處理好廣場舞擾民問題,同時也是希望其他居民不要擅自破壞和影響廣場舞者的情緒,凌駕於法律之上。靠共治、善治和法治舞出“廣場”的和諧,廣場舞再也不用貼上擾民的標籤,公共社會環境會更美、更好、更值得留戀。

為此,在“治理廣場舞噪聲”入法的基礎上,政府部門應保障公共財政投入,做好規劃設計,在遠離辦公、學校、醫院、居民小區等場所的地方,專門修建公益性的文化廣場,供市民娛樂休閒。同時創新社會管理,完善社會干預機制和公共服務體系,營造良好鄰里關係,激發出人性中的善能量。可透過舉辦“鄰里節”、開辦社群“網上家園”、發放“睦鄰卡”等活動,為鄰里間提供面對面交流情感、化解矛盾、互相扶持的平臺,讓社群大家庭裡的居民真正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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