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多地出臺“痛經假”政策保護女職工權益專家建議降低勞動保護成本讓政策落到實處

由 欽慶敏 釋出於 綜合

原標題:多地出臺“痛經假”政策保護女職工權益專家建議降低勞動保護成本讓政策落到實處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鄭雅莉

近日,為了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遼寧省人民政府釋出《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安排至少10分鐘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或者婦幼保健機構確診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日的適當休息。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發現,“痛經假”並非遼寧省首創,在全國其他省份也早有類似規定。然而,由於“疼痛程度難以量化”“請假制度繁瑣”“職場歧視”等現狀,加之增加“痛經假”會增加女職工用工成本,導致“痛經假”難以落地,在一定程度上淪為“雞肋假”。因此,有專家建議,“痛經假”缺乏實施保障,可在制度上將痛經納入病假範疇。

六成女性存在痛經

多地出臺政策保護

“痛經嚴重時,站都站不住,很難專注工作,必須請病假回去休息。”剛剛從事工作的孫雲(化名)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據瞭解,痛經是一種婦科常見病和多發病,是指在經期前後出現小腹或腰部疼痛,嚴重時可導致噁心嘔吐,冷汗淋漓。痛經治療棘手,嚴重影響了廣大婦女的工作和學習。

據多家商業機構和媒體聯合釋出的2017年《中國女性生理健康白皮書》顯示,有19.6%的女性存在月經週期不調;有六成女性存在痛經症狀,行經第一天的痛經機率高達76%,痛經時長平均持續1.8天。

為了保障女性生理健康需求,多個省份出臺了相關政策。

例如,1990年制定的《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患痛經,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生產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以在經期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據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介紹,2016年《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開始實行“痛經假”的規定,上海、河南、廣東、陝西等10多個省份也規定了女性擁有“痛經假”這一權益。

“整體來看,遼寧省規定‘痛經假’是在女性過去經期保護基礎上對女性保護的進一步提升,是延續了我國對女性進行特殊保護的立法傳統。”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姚金菊說。

疼痛程度難以量化

成本增加或遭歧視

“痛經假”政策對職業女性充滿人性關懷,但難以具體落地,實操起來還有很多問題。

有媒體報道稱,《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此前出臺了“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或經量過多’的,企業應給予女職工1至2天的帶薪休息”的規定,但規定實施20天后,杭州多家醫院都未曾有人開具過痛經病假單。

《法治日報》記者發現,“痛經假”背後最大的爭議就是女性就業歧視問題。

此次遼寧省釋出《辦法》後,不少網友尤其是女性網友抵制這一政策,支持者寥寥無幾。“給女性就業留一條活路吧”“以後面試還會問你會不會痛經”等不少言論,飽含了女性對就業歧視的擔憂。

沈建峰認為,所有的放假行為都會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從企業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的角度看,增加“痛經假”會增加女職工用工成本,自然會導致其在勞動力市場處於不利地位。如果沒有反歧視制度配套,只是增加女職工的各種假期,從總體來看未必對女職工有利。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原副所長劉伯紅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如果僅僅用保障性條例對婦女進行保護,而不從根本上解決保護成本的問題,導致保護成本轉移到了用人單位身上,會讓用工成本較高的女性愈發受到用人單位歧視。用工成本越高,女性就越容易被用工單位拒絕。

“‘痛經假’還缺乏規範約束,一些地方規定對於‘痛經假’的請假標準界限和對員工的待遇規定並不明確。這樣的政策選擇並不一定很好地平衡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反而導致制度落實困難。”沈建峰說。

在姚金菊看來,“痛經假”實施存在的問題是確診的可操作性,由於痛經是一種感覺,目前沒有什麼儀器可以鑑定疼痛程度。而且,鑑定是否痛經會增加女性的心理負擔,月經本身具有病理性和隱私性特徵,在請“痛經假”的時候,診斷書難免會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納入病假實施體系

鼓勵企業人文關懷

對於企業而言,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女性權益保障和企業成本問題?

“‘痛經假’規章並未規定工資問題。工資有不同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可以參照哺乳期規定統一進行規定。‘痛經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可以根據工作量完成情況計算,具體標準也可以協商。”姚金菊說,“痛經假”並不必然加重企業運營成本,企業可以利用此契機,在加強女職工特殊保護的同時,以此激勵女職工。

姚金菊建議,可以配備一些相關福利,更加合情合理地落實人文關懷,如發放緩解不適的紅糖、紅棗等食品,提供熱水暖飲等。同時,企業可以配備一些藥物,如布洛芬止痛片等。在工作安排上,儘量不讓女職工加班,減少工作時限,實行調休制度等。

那麼,是否應該在全國推廣“痛經假”?

姚金菊認為,可以根據各個地方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不必透過立法強制推行,但一定要有維護女性相關權益的配套保障。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報,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姚金菊建議,要注意加強與醫療或衛生保健單位的協同,明確主責單位。女職工被侵權時,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或者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由於涉及相關部門過多,在實施中可以進一步明確婦聯或工會作為主責部門。

在沈建峰看來,制度和觀念是影響“痛經假”實施的重要因素。“痛經假”的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的規定對其待遇規定並不明確,在觀念上人們並不認為這種假有多重要。因此,如果將其納入病假,一方面可以強化痛經是一種病的觀念,另一方面也會讓孤立的“痛經假”有完整的實施體系。

沈建峰同時提出一個問題:目前各種各樣的假太多了,但這些假卻沒有準確的定位和實施機制,導致勞動者未必就能夠享有這些假期,另外也容易引發勞動爭議,影響勞資關係。

“重要的是落實好現有制度,而不是不斷創設各種新假。”沈建峰說。(韓丹東 鄭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