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罪名不成立?黎智英恐嚇案宣判 香港各界譁然

由 欽慶敏 釋出於 綜合

  作者 | 朱惠悅

  

  ▲圖為香港市民冒雨到法院外聲討黎智英(圖源:東網)

  亂港分子、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恐嚇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9月3日西九龍法院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判決令香港各界譁然。有香港立法會議員與學者批評有關判決未能彰顯公義,認為黎智英的言論及行為均構成足夠證據入罪,敦促律政司就案件提出上訴,絕對不能姑息。

  據香港“東網”報道,香港立法會議員葛佩帆認為,黎早前被裁定有關恐嚇罪名錶證成立,大眾對他的行為及言論有目共睹,對於他獲“放生”感到氣憤及無法理解,質疑因為他是黎智英,是所謂“傳媒大亨”,就有保護傘免受刑事責任。葛佩帆認為,判決令香港市民感覺不公道及不公正,希望香港律政司就案件提出上訴。

  身兼執業律師的香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同樣認為,這次裁決並沒有為受害人討回公道,希望香港律政司可以細心研究判詞內容,積極考慮上訴,以彰顯司法公義。

  香港前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質疑,判決指相信黎只是一時不能控制情緒,並沒有恐嚇記者的意圖,“是否一時衝動就做什麼也可以,而無須為行為負責”。對於黎智英辯解有關記者經常跟隨他的行蹤,因而認得記者,王國興認為,黎智英出言恐嚇是處心積慮,而非一時衝動。王國興還批評,黎智英自己身為傳媒老闆,自己竟然出言恐嚇記者,出手干預及妨礙新聞自由,於道義上同樣不能被接納。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認為,黎智英對記者說“我實搵人搞×你”(我一定找人搞你),明顯屬於出言恐嚇,難以說服大家相信黎只是希望借報警及申請禁制令等暫停記者的採訪行為,同時亦有片段記錄黎的行為,可作為足夠的呈堂證據,對於黎竟然可以脫罪感到不滿及憤怒,形容會令市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崩潰。陳偉強認為,律政司應就案件上訴以彰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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