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深圳市住建局於5月25日印發《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等三個部門規範性檔案。根據檔案規定,使用滿二十年的房屋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排查。
《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規定: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內的鑑定機構進行。此外,使用滿二十年的房屋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設計使用年限內,A類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類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類房屋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治理。
《深圳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規定:鑑定機構應確定房屋安全檢測鑑定的內容和範圍,編制專項方案,實施現場調查、檢測、分析、驗算、評定等工作,依據現行的規範和標準出具檢測鑑定報告,採用資訊系統進行管理、備案。此外,市、區主管部門對鑑定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並根據群眾投訴、媒體曝光、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進行鑑定機構信用資訊的動態管理。如鑑定機構存在重大失信行為的,由市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深圳市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和管理辦法》規定:含有建築幕牆的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建築幕牆安全維護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築幕牆安全維護和管理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實施的,應當明確約定委託雙方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此外,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託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對既有建築幕牆進行安全檢查,包括例行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項定期安全檢查。(記者 竇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