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宏亮利用擔任江蘇省無錫市某醫院骨科主任職務之便,為供應商戴某、周某代理的醫療耗材進入骨科使用謀取利益,與戴某、周某約定回扣比例,並安排骨科醫生收受戴某所送回扣款460萬元、周某所送回扣款455萬元。上述回扣款按比例部分分發給科室醫生,部分用於科室開支,其中被告人徐宏亮分得139.15萬元。2018年5月,徐宏亮安排科室醫生分別收受戴某、周某提供的“贊助費”共6萬元,用於科室開支。無錫市錫山區法院以單位受賄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單位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宏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訴。
該案由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檢察長何瑩任公訴人出庭支援公訴。法庭上,何瑩發表了說理充分、引人深思的公訴意見書,現節選如下:
“醫療回扣”是醫療行業的毒瘤和膿包,一定程度上也是“看病難、看病貴”頑疾的重要推手,令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公訴人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對本案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也進行了深入思考。
“潛規則”與“法律底線”
——要實現對法律的敬畏
很多人把“醫療回扣”當作潛規則,被告人同樣存在著“法不責眾”的錯誤認識,認為只要不是自己中飽私囊,為科室集體和員工謀福利就不是犯罪,真的出了問題,要麼希望組織出面來化解,要麼搞攻守同盟、互相掩護。2017年5月,江蘇省檢察院、省衛計委聯合召開了全省醫療衛生系統“遠離回扣、廉潔從醫”專項活動,其中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要求醫療機構和醫生針對收受的回扣款自查自糾,這本是組織治病救人給予犯錯甚至是犯罪同志的一次悔過整改的好機會,但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徐宏亮都沒有把握好這次機會,僅僅退了極少的錢應付交差了事,甚至繼續頂風作案。被告人徐宏亮在悔過書中說,“後來,國家對回扣風打擊力度增大,周圍也不斷有骨科主任被抓,我還沒有停下來,最重要的是缺少對法律的敬畏之心。”“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絕不是一句空話,不管什麼人,不管涉及誰,只要違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質激勵”與“調動積極性”
——“激勵機制”不是萬能的
單位受賄罪中,一些單位的主管人員往往存在認識誤區,認為只要物質激勵到位了就能調動人員的積極性,自己在單位裡就會擁有權威,部屬就會買他賬,所以往往透過單位受賄給部門人員“謀福利”。本案中,徐宏亮的行為就是在為集體、為集體裡的每個個體謀取利益。單位受賄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容易造成集體權力尋租,管理的公平正義會缺位,個人的法治觀念會缺失,某醫院骨科在監察委查處此案的過程中,有些人在案發後不肯退贓,實質上已經把不法所得當成了自己的合法收入。
公訴人認為,單位主管應該為單位建立公開公平透明的績效考核、獎金分配和選人用人機制,營造嚴管厚愛團結奮進的工作氛圍,注重激勵員工追求集體成績,獎勵為集體榮譽作出貢獻的員工,這樣才能提高單位的整體凝聚力。單位主管更需要時刻約束自己,約束下屬,堅守法紀底線,為自己也為大家把好“安全關”。
“誘惑”與“自我成長”
——“誘惑”是“成長”的契機
作為社會人,如何在誘惑面前堅守“醫者仁心”,如何在自我成長中堅守“責任重於泰山”的擔當,這樣的拷問不僅僅是對被告人的,也是對我們每一個人的。在誘惑面前徐宏亮迷失了自我,正如其本人所說,面對供應商賺錢的容易和越賺越多,其本人心態逐漸失衡,開始喜歡奢靡生活。他在供述中還提到了“2008年,我和顧軍做的一個半髖關節置換手術,術後病人一條腿長、一條腿短;2013年,所在科室醫生手術,當晚發生術後併發症肺動脈栓塞死亡;2016年,所在科室做的一臺手術,病人四肢癱瘓……”逐漸熱衷於吃喝玩樂的徐宏亮早就把鑽研業務拋到了九霄雲外,剛工作時許下的“將解決病人的痛苦作為人生最大快樂”和“希波克拉底誓言”,早不知都丟在了哪個旮旯角落,再也無暇反思自己還有沒有“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醫德,一個經受不住誘惑的人,終將走在一條錯誤的道路上。
無論何時,無論何人,遵紀守法始終是底線。煞住“醫療回扣”這股歪風,構建完善的監督機制、杜絕“集體名義”的腐敗,讓人民監督權力,以權力約束權力,有效防止權力過度集中產生依附、尋租等行為,堅決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裡,斬斷各領域腐敗的“黑色產業鏈”,本案也給人們留下了諸多思考……
審判長,審判員,綜合考量全案,畢竟本案是單位犯罪而非個人犯罪,個人受賄100萬元若無法定減輕、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基準刑大致在有期徒刑四年左右,單位受賄的最高刑則是有期徒刑五年。鑑於本案被告單位、被告人均系自首、均已退出全部贓款,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且被告人徐宏亮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被告人徐宏亮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請法庭考慮公訴人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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