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將於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資源稅法,規範資源稅徵收管理,最佳化納稅服務,我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徵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0年8月7日前透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2.透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郵政編碼100038),並在信封上註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徵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徵求意見”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7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徵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為規範資源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採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採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准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
二、納稅人申報資源稅時,應當填報《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後)。
三、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2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於落實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2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修訂後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6年第38號)、《國家稅務總局 自然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干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的公告》(2018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釋出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同時廢止。
填表說明: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納稅人名稱”: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稅款所屬期限”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資源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4.“減徵比例(%)”:填寫當地省級政府根據財稅〔2019〕13號檔案確定的減徵比例,系統自動帶出。
5.第1欄“稅目”:是指規定的應稅產品名稱,多個稅目的,可增加行次。
6.第2欄“子目”:反映同一稅目下不同的明細專案。子目名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7.第3欄“計量單位”:反映資源稅計稅銷售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立方米等。
8.第4欄“計稅銷售量”:反映計徵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銷售數量,包括實際銷售和自用兩部分。從價計徵稅目計稅銷售額對應的銷售數量視為計稅銷售量自動匯入到本欄。
9.第5欄“計稅銷售額”:反映計徵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銷售收入,包括實際銷售和自用兩部分。
10.第6欄“適用稅率”:從價計徵稅目的適用稅率為比例稅率,如原油為6%,即填6%;從量計徵稅目的適用稅率為定額稅率,如某稅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11.第7欄“本期應納稅額”:反映本期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的應納稅額。從量計徵稅目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7=4×6;從價計徵稅目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7=5×6。
12.第8欄“本期減免稅額”:反映本期減免的資源稅稅額。如不涉及減免稅事項,納稅人不需填寫附表中“減免稅計算明細”,系統會將其“本期減免稅額”預設為0。
13.第9欄“本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徵額”:反映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減徵的資源稅額,計算公式為9=(7-8)×減徵比例。
14.第10欄“本期已繳稅額”:填寫本期應納稅額中已經繳納的部分。
15.第11欄“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減免稅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徵額-本期已繳稅額。
16.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填表說明:
此表反映資源稅申報計算明細和減免稅計算明細,並將計算結果自動匯入主表。
申報計算明細:
1.申報計算明細中各欄如有發生數額,申報從量計徵稅目的資源稅納稅人需填寫1-6欄。申報從價計徵稅目的資源稅納稅人需填寫1-4、7-10欄。各欄均應如實填寫,無發生數額的,應填寫0。不涉及外購應稅產品購進數量扣減的,第5行填0;不涉及運雜費扣減的,第8欄填寫0;不涉及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扣減的,第9欄填寫0。
2.第1欄“稅目”:填寫規定的應稅產品名稱。多個稅目的,可增加行次。
3.第2欄“子目”:反映同一稅目下不同的明細專案。子目名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4.第3欄“計量單位”:填寫資源稅計稅銷售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立方米等。
5.第4欄“銷售量”:填寫納稅人當期應稅產品的銷售量,包括實際銷售和自用兩部分。實際銷售的應稅產品銷售量按其增值稅發票等票據註明的數量填寫或計算填寫;票據上未註明數量的,填寫與應稅產品銷售額相應的銷售量。自用的應稅產品銷售量據實填寫。
6.第5欄“准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數量”:填寫根據資源稅現行規定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數量。扣減限額以第6欄“計稅銷售量”減至零為限,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7.第7欄“銷售額”:填寫納稅人當期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包括實際銷售和自用兩部分。實際銷售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按其增值稅發票等票據註明的數量填寫或計算填寫。自用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按照資源稅現行規定計算填寫。
8.第8欄“准予扣減的運雜費”:填寫根據資源稅現行規定準予扣減的運雜費用。
9.第9欄“准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填寫根據資源稅現行規定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10.第8欄“准予扣減的運雜費”、第9欄“准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扣減限額之和以第10欄“計稅銷售額”減至零為限。當期不足扣減或未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11.透過本表計算得出的第6欄“計稅銷售量”、第10欄“計稅銷售額”,即為主表相應欄次的計稅銷售量、計稅銷售額。
減免稅計算明細:
1.適用於有減免資源稅專案的納稅人填寫。如不涉及減免稅事項,納稅人不需填寫,系統會將“本期減免稅額”預設為0。
2.第1欄“稅目”:填寫規定的應稅產品名稱。多個稅目的,可增加行次。
3.第2欄“子目”:同一稅目適用的減免性質程式碼、稅率不同的,視為不同的子目,按相應的計稅銷售額分行填寫。
4.第3欄“減免專案名稱”:填寫現行資源稅規定的減免專案名稱,如衰竭期礦山減徵資源稅等。
5.第4欄“計量單位”:填寫計稅銷售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立方米等。
6.第5欄“減免稅銷售量”:填寫減免資源稅專案對應的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申報從量計徵稅目和從價計徵稅目的資源稅納稅人均應填寫。
7.第6欄“減免稅銷售額”:填寫減免資源稅專案對應的應稅產品銷售收入,由申報從價計徵稅目資源稅的納稅人填寫。
8.第7欄“適用稅率”:從價計徵稅目的適用稅率為比例稅率,如原油資源稅率為6%,即填6%;從量計徵稅目的適用稅率為定額稅率,如某稅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
9.第8欄“減免性質程式碼”:填寫規定的減免性質程式碼。
10.第9欄“減徵比例”:系統根據減免性質程式碼自動帶出。
11.第10欄“本期減免稅額”:填寫本期應納稅額中按規定應予減免的部分。申報從量計徵稅目的資源稅納稅人適用的計算公式為:本期減免稅額=減免稅銷售量×適用稅率×減徵比例。申報從價計徵稅目的資源稅納稅人適用的計算公式為:本期減免稅額=減免稅銷售額×適用稅率×減徵比例。本期減免稅額由系統自動匯入資源稅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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