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社群矯正制度為何在國內水土不服

  社群矯正制度為何在國內水土不服?最近,據檢察日報報道,江蘇丹陽一司法所社工利用職務便利受賄,幫助數十名尚在“社群矯正”期間的罪犯脫離監管,外出打工。儘管該社工受賄的金額並不大,但此案卻暴露出犯罪者在社群矯正的大漏洞。

  要點速讀1社群矯正是個好制度,但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犯罪者脫離監管可能非常危險。2社群矯正的成本應該是監獄服刑的五分之一,但在我國,這一比例只有四千分之一。全社會各個方面都不重視社群矯正。這一制度形同虛設。社群矯正一旦失靈,會給社會帶來巨大風險

  受賄事件,國人並不感到新鮮。但這則新聞,還是頗有出人意料之處:犯人不是向法官行賄,不是給獄警好處,而是給一個社工送錢送卡。

  這些行賄社工的犯人,並沒有被關在監獄裡,而是在監獄外服刑。這一非監禁性矯正刑罰,被稱為社群矯正。被判處社群矯正的罪犯,一般犯的罪危害較小,他們會被送回居住地的社群,正常工作、生活,並由政府工作人員、社工進行管理和矯正。

  這位丹陽司法所的社工曾某,就把社群矯正變成了自己的肥差。據報道,該鎮的六十多名社群矯正物件僅由他一人監管。按照規定,矯正物件如果再次違法犯罪或者多次私自離開居住地,將會被公安機關收監。但三年時間裡,曾某多次索賄,幫助24名社群矯正物件隱瞞外出事實、脫離監管。

  看起來,僅僅是隱瞞外出事實,而且受賄金額也才5萬,似乎沒什麼危害?其實不然,社群矯正物件仍屬於服刑的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比普通人高很多。這一點並非危言聳聽。2012年,僅浙江省就發生了106起社群矯正人員再犯罪的案件,其中不乏搶劫、聚眾鬥毆等。次年,浙江東陽一司法所所長翫忽職守,社群矯正物件脫管數月、甚至搶劫殺人。

  更讓人憂慮的是,截止去年5月,我國累計接受社群服刑人員已達到242.9萬餘人,且這一數字還有繼續擴大的趨勢。很難說此次丹陽事件只是個例,社群矯正人員的管理漏洞到底還有多少,尚不清楚。

  來源於國外的社群矯正制度,在國內水土不服

  在我國,社群矯正制度直到2011年才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確立。作為新生事物,來源於歐美國家的社群矯正,在國內難免水土不服。

  就丹陽的這起案件而言,社群矯正漏洞百出,最直觀的是工作人員明顯不足。數十名犯罪者僅由一個社工監督,管理權獨攬讓索賄、造假易如反掌。同樣的情況,此前已經在全國多地出現過,有的犯罪者甚至在社群服刑期間跑到了美國做生意。

  退一步而言,就算矯正工作者恪盡職守,監督這麼多服刑人員恐怕也有心無力。基層司法所職能繁雜,社群矯正只能是兼職,大部分鄉鎮司法所只有一個社群矯正人員,有的甚至一個都沒有。那麼,所謂社群矯正不就形同虛設了嗎?

  雖然制度設計中強調了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輔助作用,但實際情況是民眾的參與熱情非常低。陝西省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普通市民中願意參加社群矯正工作的比例只有15.6%。而這僅僅是“意願”。

  不只是人防捉襟見肘,技防的推行也同樣乏力。理論上,裝有衛星定位系統的手機、腕錶能夠有效監測矯正物件的活動(美劇中很常見)。可目前採用的只有少數地區。畢竟配裝備需要錢,經費卻是有限的。一般認為,社群矯正的人均成本是監獄服刑的五分之一,我國監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費用大概是2萬元,也就是說合理的社群矯正年人均成本應為4000元。

  遺憾的是,在司法部2016年的財政預算裡,用於社群矯正的經費只有356萬。而我國當前的社群矯正物件約有74萬,預算分攤到每個人身上只有5塊多。5塊和4000,中間差了800倍。

  問題追根溯源,《社群矯正法》遲遲沒有出臺是癥結所在。目前我國社群矯正工作的主要依據是《社群矯正實施辦法》,該辦法對於社群矯正的規定過於原則化、機械化。這從根本上導致了執法人員人手不足、工作經費保障不足、監管執法手段缺乏等具體問題。

  社群矯正不可拋棄,但要真正發揮作用,要學習的還有很多

  儘管我國的社群矯正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如果管控得當,這一制度的優越性非常明顯。

  首先,推廣社群矯正能夠大大地緩解監獄罪犯過多而產生的壓力,減少龐大的監獄財政開支。其次,社群矯正的物件不脫離社會生活,能夠在政府、社會組織和家庭的幫助下更好地適應社會、迴歸社會。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罪犯在監獄內惡習“交叉感染”和出獄後與社會脫節,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這點真的非常重要。

  況且,非監禁的社群矯正更人道,也更符合現代法治保障人權的內在要求。在很多國家,由於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應,適用社群矯正的罪犯已經大大超過了監禁人數。

  但是,社群矯正的良好效益是有前提的。單純寫一條法令顯然不夠。以美國為座標系,能看到我國社群矯正工作可借鑑和改進的空間相當大。

  美國主要社群矯正制度 製圖:《今日話題》

  和美國相比,我國的社群矯正工作是司法、公安等部門的兼職,沒有專職部門負責。更尷尬的是,司法部門作為工作主體,卻沒有刑罰執行權,公安部門有執法權,卻沒多少精力顧及社群矯正,這就造成工作主體和執法主體分離的局面。

  況且,矯正工作需要用到法律、治安乃至社會學、心理學等知識,但我國矯正工作者的素質遠不如美國。沒有專職管理機構和缺少專業的工作人員,直接導致了矯正專案的單一和低效。多地司法部門的宣傳中,聽報告、組織勞動等集中教育是主流的矯正方式。知乎的一位匿名網友這樣描述社群矯正生活:“麻煩死,我就是所謂的體驗者,每月兩次或一次司法所報道學習勞動。寫思想彙報,寫法律學習筆記。”這和美國形式多樣、針對性強的矯正專案對比鮮明。

  當社群矯正成為了“麻煩死”的學習和寫彙報,就喪失了調動社會力量的初衷,矯正作用大打折扣。當然,這和我國社會組織先天發育不良是密切相關的。

  雖然要學習的有很多,但當務之急,是儘快出臺《社群矯正法》,透過法律把社群矯正措施確定下來。從我國國情來看,憑空組建新的矯正機構難度太大,可以考慮賦予司法部門特定執法權,讓司法部的工作重心一部分向社群矯正傾斜。

  社群矯正是個好東西。對一些罪行並不嚴重的人,既可以緩解監獄的壓力,又能幫他們儘早融入社會,但社群矯正不等於“無罪釋放”,各地職能部門應該積極履責。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2696 字。

轉載請註明: 今日話題:社群矯正制度為何在國內水土不服 - 楠木軒